一、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论文文献综述)
张权[1](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陈京[2](2021)在《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升履职实效研究 ——以内蒙古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肩负着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但在现实中,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搭建起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履职平台,充分加以利用、维护、优化、升级,对于激励代表履职、发挥代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人大代表之家”是我国各级人大搭建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之一。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分析“人大代表之家”这一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具有着加强代表学习交流、整合代表专业资源、密切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作用。在总结现阶段H市“人大代表之家”实践成果与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实际,指出“人大代表之家”运行中还存在着缺乏法制保障、代表履职水平存在差异、专业特色发挥不够充分、网络平台建设还需加强等问题,对H市“人大代表之家”提出了要密切“家”与日常工作联系、确保人大代表履职保障、健全人大代表激励机制、推进整体信息化建设的优化建议,为相应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张玉玲[3](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晋江艳[4](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指出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艾野[5](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依法治国是人文社科领域研究的焦点内容和重要命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方向,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光辉成果,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及人们的对法治的意识和认知,推动了世界领域的法治文化交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整体把握、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时代的内涵,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强调要继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申和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治国理政的深刻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人民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制度体系,并将《决定》定为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永恒追求,也是总结前人经验后作出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将其动态的治理理念和方式融入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之中,将其时代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到我国建设的每一个阶段中。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的地位和治国理政的作用。本文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研究为目标,深入地研究了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牢牢把握习近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的重要推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指明方向。本文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和实际相统一法,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视角高度概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对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并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成就、特征、经验、优势、挑战和完善路径进行了全面研究,努力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提供理论素材。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组成,具体来讲:第一部分,绪论。重点分析论文的研究基础及研究效用,通过剖析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形成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整体认识,并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为研究提供理论参考。理清研究的思路,阐述研究方法,从而搭建本研究的基本架构,总结研究成果,分析研究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节首先从法治相关的概念进行概述,分别对法治、法制、人治、德治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分析。其次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入手,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概述,对其理论、核心和本质特征分别进行了论述。从整体的机构上为后续的研究做了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这一部分首先,深入了解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有利于我们准确的认识法治思想来源。其次,研究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研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的形成与失败的教训,这部分能有效地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依据。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法治从无到有进行整体分析。最后从我国的传统法治入手,分别对古代法制思想、近代社会法制思想展开论述。阐述了我国古代、近代法治的弊端与发展,从而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产生启示作用。第四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本章是该论文的核心部分。首先深入地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地进行了概述,从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进行论述,这部分以法治过程中的实质转变为主要成就的依据,通过向更好的方式转变、更具体的实践操作、更先进的治理模式和更高的目标作为成就的主要表现。最后,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展开论述,明确依法治国在新时代的主要特征、深化时代赋予的内涵。第五部分,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本章首先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历史地位,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扬,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补充和丰富。其次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分别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人类的法治文化的角度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进行了有效的定位和评价,从而体现出其在我国社会发展全过程中的价值。第六部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在基本经验上,以法为主要研究目标,分别对其与党、权、民主、依规治党的关系进行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党的领导、权力、民主自由、法规制度都与法无法分割,其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监督、促进和相统一的。国外法治实践的经验对中国而言是宝贵的,但对经验的学习依然要建立在我国的发展实际上,没有国情为基础的借鉴学习所得到的结果可能与所想背道而驰。在优势上,依法治国发挥出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最大体现,人民主体、以德治国、人人平等和中国实际出发都是依法治国的在新时代的优势,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正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优结合,保持中国实际为基本准则才能把握依住依法治国的优势和未来法治发展的前景。第七部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理性的分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所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依法治国再进步的最佳途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给依法治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对依法治国潜力深层挖掘的契机。通过理性思考,从八个方面完善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路径,集中地将“十一个坚持”主要内涵融入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从而将问题和挑战转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总之,通过系统地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论文主要提出以下创新观点:一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时代内涵,从社会发展中蕴含的古今的哲学智慧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二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从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新时代依法治国完善路径,深入研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三是从新时代依法治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实践逻辑的阐释,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出科学的指南和正确的价值引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董鹏林[6](2021)在《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政协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其性质定位和功能优势都需要依托界别才能得以良好实现。界别是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单位,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制度产物,在中国制度体系中独树一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制度意义。随着新时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日益增长,基于界别组成的人民政协具有应对国家治理复杂性日益增长问题的制度优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不断赋予人民政协新定位新使命,开始深度挖掘人民政协界别制度所蕴含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基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规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步骤,提出了界别优化的问题,足见人民政协界别问题的重要性。既然人民政协界别制度蕴含着丰富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为什么其仍面临社会影响力偏弱,社会认同感不足等问题呢?其原因是复杂的。由此,从其生成演进的历史进程、理论渊源和实践经验、面临的问题与不足等方面来全方位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界别相关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界别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当前学术界在中共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支撑的基础上,采用政治学、社会学和组织学等学科的理论工具对界别问题进行了丰富的深具启发性和前瞻性的研究,为实现界别进一步优化,推进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发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进一步深化界别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思路和理论资源。尽管如此,学术界对人民政协界别问题仍存在认识不清、论述不透,解释力不足的问题。本文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质性研究方法、制度比较方法等方法,对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历史演进、面临的不足与优化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在强调系统全面的同时也注重针对性,以此来加深社会对人民政协界别制度价值和制度优势的认识和理解。具体而言,论文在结构安排上主要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与价值、国内外关于人民政协界别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之处等内容,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首先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相关概念,如职业代表制、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以及界与界别等几个概念,为认识界别问题提供良好的理论视角;其次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产生的政治上的包容性、设置上的平等性、组织上的精英性与运行上的协商性等几方面特征。之后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结构与功能,人民政协界别的差序结构有助于政治吸纳、政治社会化以及政治协调等方面的功能。这就对人民政协界别有了一个直观和整体的认识与印象。第三章人民政协界别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如统一战线思想、政党理论、人民政协思想与人民民主思想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如和同思想、中庸思想、仁政思想和天下为公思想等。第四章人民政协界别的演进历程。基于人民政协界别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制度产物的学术判断,将在鸦片战争后产生的“合群”思想作为人民政协界别制度开始萌发的起点。由此可分为,人民政协界别的生成阶段(1840-1948),确立与曲折发展阶段(1948-1978),巩固与发展阶段(1978-2012),快速发展阶段(2012至今)等四个阶段,这表明了界别制度的内生性。其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与酝酿而厚积薄发的演进过程,是中国人民的重大制度创造,不仅在中国具有重要制度意义,同时具有世界性的意义。第五章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逻辑、特征与经验。本章是由第四章衍生出来的,是对第四章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深入分析,主要分析了历史演进的内在逻辑,也就是推动界别历史演进的主要动力;界别历史演进的主要趋势与主要经验。以此为认识界别面临的问题,提出优化路径奠定基础。第六章新时代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不足与优化路径。主要论述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问题,包括社会影响力不足、界别设置重叠交叉、界别委员身份认同感不强、界别履职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为此,提出优化界别的主要原则,要处理好一元与多元、吸纳性与代表性、扩大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稳定三个方面的张力,将这些张力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保证界别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在此基础上,提出界别优化的具体策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扩大政协界别的社会影响力,调整与优化政协界别设置,改善界别委员结构与履职效果,建立健全界别履职常态化机制平台等几个方面优化策略。本文的创新观点有:一是提出人民政协界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制度成果,是对各类民主制度实践经验的集大成的结果。二是人民政协界别呈现出差序结构,具有政治社会化、政治吸纳与政治协调的功能。三是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是在统战逻辑、资政逻辑和社会逻辑等三重逻辑的互动共构之下实现的。总之,本文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政治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工具来系统研究人民政协界别,丰富了人民政协界别的研究成果,为推进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供了理论参考。
刘华超[7](2021)在《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观世界政党政治340余年的历史,社会主义政党政治170余年的历史,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执政党,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强弱都是政党生存与发展乃至执政长久与否的关键驱动。从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初,世界上一些政党丧失执政地位的深刻历史教训表明,无论是通过和平选举手段上台执政的政党,还是通过革命手段夺取政权的政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都会因执政理念僵化、执政基础萎缩、执政方式落后等造成执政能力的退化。政党的执政能力退化不仅会引发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危机,甚至会带来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大党、作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需要以史为鉴,认真思考和高度重视政党执政兴衰的“历史周期率”问题。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只有始终围绕党的建设主线,不断提升执政能力,才能有效化解和抵御执政风险与挑战,有效应对“黑天鹅”与“灰犀牛”事件,避免犯颠覆性错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源自于历史,是人民的选择,但这绝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当前,党执政所面临的“四大考验”和“四种风险”说明,党的执政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党能否破解政党执政兴衰存亡的“历史周期率”难题,跳出政党执政的“塔西佗陷阱”、社会经济发展的“中等收入陷阱”等,仍然需要接受时代地拷问和检验。因此,在世情国情党情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是巩固和维护党执政地位的关键所在和重中之重。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百年大党,从创建到执政,其执政理念、执政方式都在因时代进步而不断发展创新和改进完善。党的执政基础、执政地位也随之日益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更是结合党执政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新风险、新考验,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党的执政理念,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持续厚植党的执政基础。同时,基于党对所处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创造性地提出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重大论断,要求全党要时刻牢记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增强党的执政本领,积极推进党的执政转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既具有政党的一般属性和功能,又具有其自身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执政转型是一个事物的一体两面。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党的执政转型,党的执政转型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因此,考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执政转型,一是必须清楚政党与执政党、党的领导与执政、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党的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等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充分认识和把握“三大规律”。二是必须要围绕执政能力的三大核心构成要素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三大核心构成要素之中,创新执政理念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灵魂,意在重点解决为谁执政的问题;厚植执政基础是党执政能力建设的根基,旨在明确靠谁执政的问题;完善执政方式是党执政能力建设成效的具体体现,主要回答怎样执政的问题。三是必须要十分清楚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理论根基和出发点。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是其理论根基和出发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创新理论成果。总体而言,首先从理论层面理清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理论、基本内涵和构成要素等,对弄清党为什么能够长期执政、靠什么进行长期执政,以及如何在未来继续长期执好政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执政,若从开辟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局部执政活动算起,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的执政能力建设(1927-1949),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以后的执政能力建设(1949-1978);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以来的执政能力建设(1978-2012);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的执政能力建设(2012-)。从大革命失败到新中国成立,是党的局部执政时期。在这22年的局部执政实践当中,党积累了丰富的局部执政经验和党的建设经验,为党执政培养和储备了一批难得的执政人才,为党执政作了充分准备和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在党22年局部执政实践当中,由于长期以农村为基础开展革命武装斗争,它部分地塑造了党在意识形态和执政信念上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党执政后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至党的八大召开,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经济快速得到恢复发展、社会秩序日趋稳定,党的执政地位日益稳固,党的执政取得显着历史性成效。党的八大系统总结了执政7年以来的经验与不足,明确了中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向。但是,随后由于党内“左”的指导思想日益发展和对党内外阶级斗争形势的严重误判,以致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于是,通过频繁开展群众政治运动、消灭党内外的“阶级敌人”,也就成为了当时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方式。特别是从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在阶级斗争和群众政治运动愈演愈烈的背景下,党和国家权力被过分集中,党作为执政党的权力逐渐发生异化,政党国家化倾向日趋明显,并最终演变为以党代政。后又经两年徘徊时期,在异化的阶级斗争思维和运动思维支配下,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被严重削弱,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和损失。究其根源在于,一是由于此前党长期处于农村严酷的革命斗争环境之中,党在全面执掌国家政权以后,仍习惯于运用革命战争年代对敌的阶级斗争思维和运动方式进行治国理政。二是作为执政党,出于巩固新生人民政权与执政地位的需要,党希望能够简单通过继续保持自身的革命性质、品质和精神,发扬优良革命传统,来彻底完成社会革命任务。但作为执政党,用革命战争年代消灭阶级敌人的激进方式,来解决社会主义和平建设时期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既是缺少执政经验的表现,也是执政能力有所不足的表现。其最终带来的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理有序发展,而是“左”的错误思想在党内外的滋长蔓延。其直接表现即是阶级斗争和群众政治运动被过分强化和不适当运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它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时期,也标志着党的执政和执政能力建设进入了新的转型发展时期。党在改革开放前经历的重大执政挫折,使党坚定了推进改革开放的信念。通过关于检验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通过拨乱反正,果断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路线。同时,它也使党充分认识到,只有牢牢抓住党的建设主线,才能把党建设成为引领时代潮流、勇于自我革命、人民衷心拥护、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改革开放以来,党鉴于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因民主与法制被践踏而付出的沉重代价,以及国外一些执政党因执政能力下降而丧失执政地位的经验教训。结合当时国内外不断变幻的执政环境与形势,党希望能够通过不断推进深化改革、创新执政理念、完善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提升执政能力,来正确处理和规范党与政府的关系,并逐步推进党由习惯于运用革命战争年代消灭阶级敌人的激进思维和方式治国理政的党,向注重实现“四个自我”,崇尚法治和制度之治,领导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党转型。于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党便开始着力恢复和重建党和国家各项制度,并更加注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其目标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和树立强有力的国家法律与制度权威,并用完善的制度和科学的法制体系规范权力运行,压缩权力的寻租空间,真正确保权为民用和实现依法、科学、民主执政,同时确保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新的执政环境、执政考验,新时代对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了新的要求。党在已有丰富执政经验和充分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因执政能力下降而丧失执政地位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从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出发,适时提出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重大论断。这不仅是党在新时代对执政面临“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的积极回应,更是积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执政转型的最好体现。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党结合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重大转变,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最大实际,立足基本国情,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新时代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这条主线,积极创新党的执政理念、厚植的党执政基础、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增强党的执政本领,继续深入推进党的执政党转型。新时代,党领导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其最终旨归在于要彻底杜绝“左”的泛政治化运动对党和国家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任意践踏,更加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和制度体系,注重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进而实现制度治党、制度治国与制度治权的“制度之治”。与此同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党科学、依法、民主执政,就是要彻底改变以往几乎完全由党和政府包揽主导一切,过多依靠党和政府政策与科层官僚化部门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和行政命令进行治国理政的方式。旨在突出强调党作为执政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的核心作用,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网络化治理主体的横向协同与纵向垂直联动。因此,新时代党作为执政党,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需要更加注重团结各方力量画出最大同心圆、满足多元诉求、维护各方利益,更加主动采取通过共同协商、拓宽参与渠道、倾听人民声音、科学制定政策、强化执行监督等,以此来不断保障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通过考察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经验得失可以发现,一个政党能否实现长期执政、有效执政,关键在于这个政党能否因时代变化而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进而合理有效地推进自身的适应性变革。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由于其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特殊角色担当,在充分汲取党以往执政经验和教训,以及国外一些政党特别是苏联共产党因执政能力退化而丧失执政地位的深刻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新时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是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党的执政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执政底色,是推进执政转型的动力,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真谛。二是要积极变革执政体制,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其中,完善党的监督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是保障,强化规范权力运行的政党体制是旨归,构建引导权力运行的舆论体制是导向。三是要准确把握内外情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此,新时代党要始终坚持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要始终树立改革创新和自我革命的行动自觉和坚持科学发展是第一要务的使命担当。同时,还要建构科学考评体系,锻造党的执政人才。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人”就是党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各级党政干部的执政能力,锻造党的执政人才队伍,就是要始终坚持新时代的好干部标准,不断健全干部能力考评指标体系、完善干部能力考核评价方式、科学运用干部能力考评结果,以便形成良性循环的选才用才氛围和政治生态,让真正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人脱颖而出。最后,要始终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正确执政方向。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必须做到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增强政治建设的自觉性与坚定性,不断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优势。只有这样,党才能不断提高新时代治国理政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把握两个大局,进而才能顺利推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曹瀚予[8](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任喜荣[9](2021)在《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说理》文中提出宪法说理是宪法涵义阐明的逻辑过程和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的宪法实施要解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涵义的主动阐明与规范社会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为实现中国共产党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目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该通过宪法说理经常性输出宪法内涵,形成中国特色的宪法内涵输出机制。宪法说理有利于反复确认"适格"的宪法内涵输出中心,激发"活的宪法"的内生动力,也有利于为其他主体进行宪法说理提供依据。宪法说理类型多样,说理结构有所不同。其中,职权行使的宪法依据说理可以概括为政治正当性、宪法文本依据、宪法与特定部门法关系以及程序合宪等四个基本说理要素。宪法说理的规范化可以为其他社会主体运用宪法提供概念体系、分析逻辑、论证方法,从而全面提高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法效能。
王禹[10](2021)在《授权明确性原则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授权明确性原则是针对立法授权行为适用过程中控制监督的一项基本立法原则,其对于立法体制中起到的规范作用已经得到了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学者的共识。不过对于研究对象授权立法来讲,其范围界定一直存在着较多争议。如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概念之争,法条授权是否属于授权立法表现形式等讨论。本文无意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证,而是从现行立法规定出发划定本文的研究对象。因我国立法法将授权立法的法定表现形式界定在了授权决定上,以此规定为基础本文的研究对象就表现为现行立法实践中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具有立法权转移与授予的那些授权决定。而本文的具体研究方法则表现在对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授权决定作为样本统计分析数据,以立法法第9至第13条确定的授权明确性原则作为分析样点来讨论我国授权立法制度中授权明确性原则如何完善的相关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授权明确性原则在立法实践中共存在3方面的适用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授权与被授权主体之间权限不明确;二,授权要素没有被完全遵守。对于授权范围而言未能对法律保留原则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对于授权期限要素则面临未按照规定适用的现实情况。三,报告监督制度不完备,甚至未对重新制定法律的相应评估条件进行规定。对此,本文提出从两方面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对策。一是从规范角度出发建议制定《授权法》,以具体规则的形式对授权行为进行规范。二是通过明晰我国授权立法与他国委任立法上的差异,立足于我国立法环境,以发挥宪法结构性功能为价值核心和将授权明确性原则作为规范核心,以《授权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完善我国授权立法体制。
二、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论文提纲范文)
(2)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升履职实效研究 ——以内蒙古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研究背景 |
2.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代表履职现状研究 |
2.代表履职监督研究 |
3.代表履职保障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人大代表 |
2.人大代表履职平台 |
(二)理论基础 |
1.代议制民主理论 |
2.实质性民主理论 |
三、H市“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及提升履职实效现状 |
(一)H市人大代表工作基本情况 |
1.H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情况 |
2.H市人大代表基本情况 |
(二)H市“人大代表之家”发展历程 |
1.建立健全完善阶段 |
2.提档升级优化阶段 |
(三)H市“人大代表之家”提升履职实效现状 |
1.加强代表学习交流 |
2.整合代表专业资源 |
3.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
4.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
四、H市“人大代表之家”在提升履职实效方面存在问题 |
(一)缺乏法制保障 |
1.法律保障不健全 |
2.各地“代表之家”实践难统一 |
(二)代表履职水平存在差异 |
1.思想认识方面 |
2.履职能力方面 |
3.履职保障方面 |
(三)专业特色发挥不够充分 |
(四)网络平台建设还需加强 |
1.市本级层面 |
2.全市各旗县区层面 |
五、H市“人大代表之家”提升履职实效的优化建议 |
(一)密切“家”与日常工作联系 |
1.加强培训交流 |
2.科学开展工作 |
(二)确保人大代表履职保障 |
1.争取党委支持 |
2.加强组织领导 |
3.强化协同配合 |
(三)健全人大代表激励机制 |
1.健全奖励机制 |
2.健全监督和退出机制 |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
1.人大门户网站建设 |
2.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系统建设 |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5)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难点 |
1.4.1 创新之处 |
1.4.2 论文难点 |
第2章 依法治国的相关概念 |
2.1 系列概念 |
2.1.1 法治 |
2.1.2 法治与人治 |
2.1.3 法治与德治 |
2.1.4 法治与法制 |
2.2 依法治国的内涵 |
2.2.1 依法治国的概述 |
2.2.2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
2.2.3 依法治国理论的本质特征 |
2.3 依法治国的核心 |
2.3.1 依宪治国 |
2.3.2 依法执政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3.1.2 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 |
3.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依法治国理论 |
3.2.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端 |
3.2.2 从法制到法治建设 |
3.2.3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
3.2.4 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建立 |
3.3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 |
3.3.1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 |
3.3.2 中国近代法制思想 |
第4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 |
4.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概述 |
4.1.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 |
4.1.2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 |
4.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 |
4.2.1 从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全面推进 |
4.2.2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
4.2.3 从依法管理向治理现代化 |
4.2.4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建设 |
4.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点 |
4.3.1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 |
4.3.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 |
4.3.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性 |
4.3.4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 |
第5章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 |
5.1.1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5.1.2 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5.1.3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地位 |
5.1.4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现实意义 |
5.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 |
5.2.1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
5.2.2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
5.2.3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 |
5.2.4 新时代依法治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
5.2.5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人类法治文化贡献了中国智慧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 |
6.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 |
6.1.1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
6.1.2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
6.1.3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6.1.4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6.1.5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
6.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优势 |
6.2.1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 |
6.2.2 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 |
6.2.3 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客观要求 |
6.2.4 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 |
6.2.5 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为重要原则 |
第7章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 |
7.1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7.1.1 法治发展不平衡制约了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 |
7.1.2 法治发展不充分难以发挥法治的功能 |
7.1.3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
7.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完善路径 |
7.2.1 科学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 |
7.2.2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
7.2.3 公正司法是现代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防线 |
7.2.4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
7.2.5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7.2.6 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军全盘考虑 |
7.2.7 全面贯彻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 |
7.2.8 国家、地方、个人协调一致共同发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6)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价值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 |
2.1 人民政协界别的相关概念 |
2.1.1 职业代表制 |
2.1.2 统一战线 |
2.1.3 人民政协 |
2.1.4 协商民主 |
2.1.5 界与界别 |
2.2 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特征 |
2.2.1 政治上的包容性 |
2.2.2 设置上的平等性 |
2.2.3 组织上的精英性 |
2.2.4 运行上的协商性 |
2.3 人民政协界别的结构与功能 |
2.3.1 人民政协界别的差序结构 |
2.3.2 人民政协界别的主要功能 |
第3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理论基础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 |
3.1.1 统一战线理论 |
3.1.2 政党理论 |
3.1.3 民主政治理论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 |
3.2.1 统一战线思想 |
3.2.2 人民政协思想 |
3.2.3 人民民主思想 |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3.3.1 和同思想 |
3.3.2 中庸思想 |
3.3.3 仁政思想 |
3.3.4 天下为公思想 |
第4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演进历程 |
4.1 人民政协界别的生成阶段(1840-1948) |
4.1.1 合群救国思想的兴起与各界联合的实践(1840-1910) |
4.1.2 政党中心主义的确立与职业代表制思想的传播(1911-1926) |
4.1.3 国共政争与职业代表制的制度实践(1927-1948) |
4.2 人民政协界别的确立与曲折发展阶段(1948-1978) |
4.2.1 “五一口号”的发布与人民政协会议的召开(1948-1949) |
4.2.2 代行人大职权期间政协界别的设置与运行(1949-1954) |
4.2.3 人大召开后政协界别的曲折发展(1955-1966) |
4.3 人民政协界别巩固与发展阶段(1978至2012) |
4.3.1 “阶级”话语的空间压缩和重塑 |
4.3.2 改革开放新时期各界别整合与发展 |
4.3.3 “界别”概念的提出与界别设置的不断调整 |
4.4 人民政协界别快速发展阶段(2012 至今) |
4.4.1 新时代大统战格局的提出及对界别发展的意义 |
4.4.2 专门协商机构的新定位与各界别的发展 |
4.4.3 政协界别优化问题提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日程 |
第5章 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逻辑、特征与经验 |
5.1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三重逻辑 |
5.1.1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统战逻辑 |
5.1.2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资政逻辑 |
5.1.3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社会逻辑 |
5.2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主要特征 |
5.2.1 宏观层面:政协界别基本结构的日趋完善 |
5.2.2 微观层面:政协界别调整策略的综合运用 |
5.3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基本经验 |
5.3.1 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
5.3.2 坚持同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相适应 |
5.3.3 坚持服务党和国家中心任务 |
第6章 新时代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问题与优化路径 |
6.1 当前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主要问题 |
6.1.1 政协界别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不足 |
6.1.2 政协界别设置重叠交叉与涵盖面不足 |
6.1.3 政协界别委员的身份认同感不强 |
6.1.4 政协界别常态化履职机制不健全 |
6.2 人民政协界别优化的基本原则 |
6.2.1 处理好一元领导与多元合作间的张力 |
6.2.2 处理好政治吸纳与利益代表间的张力 |
6.2.3 处理好政治稳定与政治参与间的张力 |
6.3 人民政协界别优化的主要路径 |
6.3.1 扩大政协界别的社会影响力 |
6.3.2 优化政协界别设置与界别委员结构 |
6.3.3 增强界别委员的身份认同感 |
6.3.4 建立健全界别常态化履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基本评析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理论阐释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相关概念与内容 |
一、政党与执政党 |
二、党的领导与执政 |
三、党的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 |
四、党的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主要构成要素 |
一、党的执政理念 |
二、党的执政基础 |
三、党的执政方式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政党建设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政党建设理论 |
二、列宁的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的执政能力建设(1927-1949) |
第一节 土地革命时期培养党的革命斗争能力 |
一、依靠正确革命政策巩固根据地政权 |
二、党的革命策略正确源于调查研究 |
三、党的正确领导是革命斗争胜利之本 |
第二节 抗战时期局部执政增强党的执政信心 |
一、指导中国革命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 |
二、抗战时期局部民主执政实践影响深远 |
三、思想与组织建设并重是党的建设特色 |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锻炼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
一、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制定实施政策 |
二、建立新型人民政权终结民国政治逻辑 |
三、围绕工作重心转移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以后的执政能力建设(1949-1978) |
第一节 全面探索时期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背景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尚未彻底完成 |
二、新中国安全依然在遭受着严重威胁 |
三、整党和党的建设任务艰巨且刻不容缓 |
第二节 革命化执政理念内蕴于党的执政能力 |
一、必须以革命手段解决革命未竟事业 |
二、革命化思维根植于党的灵魂深处 |
第三节 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考验党的执政能力 |
一、合理运用阶级斗争有助巩固执政基础 |
二、“以阶级斗争为纲”则有损执政之基 |
第四节 “左”的运动严重弱化党的执政能力 |
一、政治运动仅适用于战争年代与特殊时期 |
二、“运动主义”必然践踏法制与正常秩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改革开放以来的执政能力建设(1978-2012) |
第一节 党执政能力建设转型发展的时代背景 |
一、改革开放初期“拨乱反正”是当务之急 |
二、国内政治风波与苏东剧变带来执政危机 |
三、新世纪急需创新发展理念解决执政难题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初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一、确立党的基本路线坚守执政为民理念 |
二、更加关注民主与法制在执政中的作用 |
三、改革限制社会主义发展的执政体制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一、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
二、提出践行“三个代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
三、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党的执政方式转型 |
第四节 新世纪新阶段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一、以“党的建设科学化”锻造新型政党 |
二、坚持“以人为本”巩固党的执政之基 |
三、强调一体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执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的执政能力建设(2012-) |
第一节 新时代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背景 |
一、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
二、一个“转化”与两个“没有变”是最大国情 |
三、党同时面临“四大考验”与“四种危险” |
第二节 、创新执政理念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一、坚持创新和发展党的执政理念 |
二、明确以提升党的政治能力为统领 |
三、坚决以提高党的法治能力为重心 |
第三节 厚植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一、坚持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
二、坚持以增强党的思想引领能力为支柱 |
三、强调以提升党的群众工作能力为基础 |
第四节 完善执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一、强化以提升党的应急处突能力为先手 |
二、增强以抓落实与改革攻坚能力为保障 |
三、注重以制度规范和改进党的全面领导 |
四、把全面依法治国与特色民主协同推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启示 |
第一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党的执政理念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党的执政底色 |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执政转型动力 |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民主政治真谛 |
第二节 积极变革执政体制,完善党的执政方式 |
一、完善监督权力运行的制约机制是保障 |
二、强化规范权力运行的政党体制是旨归 |
三、构建引导权力运行的舆论体制是导向 |
第三节 准确把握内外情势,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
一、注重把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统一 |
二、树立改革创新和自我革命的行动自觉 |
三、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使命担当 |
第四节 建构科学考评体系,锻造党的执政人才 |
一、健全的干部能力考评指标体系是基础 |
二、完善的干部能力考核评价方式是关键 |
三、科学的运用干部能力考评结果是目标 |
第五节 强化党的全面领导,坚定正确执政方向 |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与集中统一领导 |
二、全面增强政治建设的自觉性与坚定性 |
三、不断坚持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9)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说理(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宪法说理及其谦抑实践 |
(一)阐明宪法规范的涵义需要进行宪法说理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宪法说理的核心主体 |
(三)谦抑的宪法说理实践举要 |
1.立法草案中的宪法说理过于谨慎 |
2.法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的宪法说理亟待加强 |
二、宪法说理的治理价值 |
(一)激发“活的宪法”的内生动力 |
1.实现宪法内涵的演化式积累 |
2.凝聚社会主体的宪法共识 |
(二)提供宪法说理的权威依据 |
1.为司法解释和裁判说理提供宪法规范内涵 |
2.为地方人大宪法说理提供权威依据 |
三、宪法说理的类型化分析 |
(一)根据职权行使领域进行的分类 |
1.宪法修改说理 |
2.宪法解释说理 |
3.立法和决定的宪法依据说理 |
4.法律监督说理 |
(二)根据宪法规范内容进行的分类 |
1.权力配置说理 |
2.基本权利界限说理 |
3.制度正当性说理 |
4.正当程序说理 |
四、宪法说理结构要素的规范化 |
(一)宪法说理的两个基本方向 |
(二)宪法说理的结构要素 |
1.政治正当性或制度重要性 |
2.宪法依据 |
3.宪法与部门法关系 |
4.程序合宪 |
结 语 |
(10)授权明确性原则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授权明确性原则概述 |
第一节 授权明确性原则产生的背景 |
一、授权立法的产生 |
二、授权立法的分类 |
三、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授权明确性原则的内涵与要求 |
一、授权明确性原则的内涵 |
二、授权明确性原则的要素 |
第三节 授权明确性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
三、法律保留原则 |
第二章 我国授权明确性原则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授权与被授权主体 |
一、未明确区分授权权限 |
二、授权主体授权超越权限 |
三、被授权主体突破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授权要素 |
一、未明确划分法律保留原则 |
二、未明确规定授权期限要素 |
三、被授权主体应当遵守的原则过于宽泛 |
第三节 报告评估与监督制度 |
一、未明确规定报告制度 |
二、未规定评估制度 |
三、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
第三章 我国授权明确性原则的完善 |
第一节 对授权明确性原则的完善 |
一、授权与被授权主体 |
二、授权要素 |
三、报告评估与监督制度 |
第二节 对授权立法制度的完善 |
一、制定规范依据《授权法》 |
二、以授权明确性原则制定《授权法》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10月2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2]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升履职实效研究 ——以内蒙古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D]. 陈京.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3]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4]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5]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D]. 艾野. 吉林大学, 2021(01)
- [6]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D]. 董鹏林. 吉林大学, 2021(01)
- [7]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考察及其启示研究[D]. 刘华超. 山东大学, 2021(11)
- [8]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9]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说理[J]. 任喜荣. 法学家, 2021(03)
- [10]授权明确性原则问题研究[D]. 王禹.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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