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世行贷款长江洪灾紧急恢复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朱泽林,郝瑜琬,田添,王强,曹淳力[1](2021)在《不忘初心送瘟神——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血吸虫病防治历程》文中研究说明血吸虫病严重危害我国人民生命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中国共产党带领全社会,动员群众,积极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经过70余年的艰苦努力,有效控制了血吸虫病流行,基本消除了血吸虫病危害。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引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中国血防经验助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赵建达,吴昊[2](2021)在《中国小水电大事记(1904—2019年)(之四)》文中研究说明2000年2月12日,水利部以水电[2000] 46号文印发《关于进行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选点工作的通知》,对在新时期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选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2月16日,浙江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水电[2000]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小水电行业管理,规范电站安全生产,杜绝生产环节中出现的各种隐患。
吕慧娜[3](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李坡[4](2020)在《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政府引导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正面临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治理资金缺乏和治理效率低下一直是农村环境治理的顽疾。同时随着国内经济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民间资本投资面临渠道困境。民间资本作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存量资本,投资潜力巨大。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环境治理领域,一方面可以缓解农村环境治理资金压力,提高治理效率,另一方面可以释放民间资本的投资潜力,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然而农村环境的外部性与民间资本逐利性的矛盾决定了政府部门必须发挥社会协调功能,这就需要研究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政府引导机制。因此研究如何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对于解决当下农村环境治理和民间资本投资双重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国内外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环境政策历史演进进行梳理和总结,对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利用演化博弈理论,通过建立地方政府与民间资本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地方政府和民间资本在农村环境治理问题上决策行为的相互作用机理,并基于复制动态方程,建立系统动力学模型进行仿真模拟,进一步分析各因素变化对系统演化的影响以及演化引导路径。通过模型分析及系统仿真,研究发现在没有政府的政策引导下,民间资本难以自发向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流动。当环保税或者罚金等补偿性收益可以弥补地方政府的引导成本时,地方政府才会选择“引导”策略。当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期望收益大于一般商业性投资项目期望收益时,民间资本会自发选择“参与”策略。因此在农村环境治理初期,上级政府应首先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之后通过营造良好的投资政策环境、收费定价补偿监督机制建设、治理机制创新,逐步提高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项目的期望收益水平,最终形成良好的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环境。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构建了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政府引导机制,以期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引导政策提供参考。
王德凡[5](2019)在《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文中认为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西方国家在较早之前就已对其展开研究并进行实践运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陆续出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其后,我国的立法工作亦开始关注生态补偿制度。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确定生态补偿政策与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相关立法还是实践运用中,我国生态补偿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之界定,也经历了从自然科学的客观能动认知到社会科学的主观能动认知的过程。鉴于不同的学科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研究方式、研究语言等方面差异较大,沿着不同的认知路径,理论界形成了生态补偿概念“自然补偿说”“生态资本说”和“人际补偿说”等多元学说。在支持“人际补偿说”者内部,又存在“生态效益补偿说”“生态价值补偿说”“双向补偿说”和“单向补偿说”不同主张。结合法学学科特征,并在充分认识生态补偿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本文将生态补偿作如下界定:生态补偿是指由生态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利益的建设者或保护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激励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平衡和规范因生态服务或环境影响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工具和最终途径。按照生态补偿所运用手段的不同,可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不同类型划分,如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确认以政府为主体的、控制式、命令式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采取财政支付、税费等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形成时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依附于环境管制为特征;而发展时期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受益者补偿为指导原则。严格意义上来看,立法中所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并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它是由政府向资源开发者或者生态破坏者收费,但所收费用并非专项用于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故而,由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宪法、相关部门法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生态补偿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具体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所体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单一资金来源渠道下的“输血式”补偿对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不利,并且与我国立法已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原则亦不协调;自然资源分割管理使得我国生态补偿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影响了其实施效果;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色彩,往往又会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这些问题表明,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走到今天,在发挥了其历史功用的同时,也遭遇了种种瓶颈,从而迫使我们不得不全面反思现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以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未来的变革方向和变革路径。可喜的是,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打破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我国适时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因此成为我国工作的重点。当下,我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需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亦需要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无疑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紧迫问题之一。而十九大报告所提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我们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我们进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转型及重构指明了方向。须说明的是,因“市场化”可以为“多元化”所涵盖,而“多元化”也足以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相区别,故本文在行文过程中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统一用“多元化生态补偿”概念来指称。探索并建构由多方因素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使命。从理论上看,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具备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作用,生态资本理论要求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有效协调不同区域间的利益,环境正义理论要求发挥社会在生态补偿中的积极作用。而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共治理论更是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扭转以往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建立一种集合式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意义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运行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亦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从实践上考察,当前我国也已经充分具备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三十多年的生态补偿经验,以及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作了铺垫,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与热情,也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但在实践中,除了以高额中央财政作为支撑的政府主导下的生态补偿模式外,我国不少地方近年来还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探索了一些新型生态补偿形式,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京津冀以生态合作为切入点,实施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积极探索流域、森林领域和大气领域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海市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与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旨在降低污染物排放,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水权交易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另一尝试,其有利于推动我国水资源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以及甘肃省张掖市的水票制度,均是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有效样本。各地探索出来的这些新型生态补偿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生态补偿的做法及一些成功经验已经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与之相比,我国如何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确值得深入与系统的研究。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践活动就充分发挥了来自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力量而形成合力,构建了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国家与地区,政府在其生态补偿实践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依然发挥主导作用,故而我国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依然要将政府的作用放在首位。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市场因素正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关键,区域合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对于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也成为当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恰好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给我们构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法律带来的重要启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关系。为化解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弊端,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实现政府角色之转变,而政府角色转变的关键则在于对政府作用的边界进行合理界定,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政府应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化为指导作用,确立中央政府的指导地位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地位。如果说市场是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力量,那么激励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孤立或者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以上认知,构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应当包括:首先要应在明确立法思路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确立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应首先明确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立法目的,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目应当被明确为“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又追求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输血式”补偿与“造血式”补偿相结合,激发全社会参与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围绕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利益分类、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监督机制等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关于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业界围绕“个案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三种模式展开争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起草与制定工作。毕竟,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现有“混合式立法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阻碍了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推进。面对新的形式,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之起草与制定应符合“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通过统一立法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藩篱,扭转生态补偿制度推进上的不充分、不均衡以及“上热下冷”等问题。从具体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方式变革,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而欲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依托逐步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扩大生态补偿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创新交易形式,拓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关键作用。当然,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制度对于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之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晏明[6](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上高县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对“三农”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目前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作为农村的一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引用安全治理机制非常重要。城乡一体化安全供水致力于为农村居民提供与城市同质、同网、同价的自来水,从而改善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增强农村居民生活的满意度及安全感,提升政府在可持续发展和饮用水安全治理方面的形象。江苏省在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方面进行了尝试,2010年,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和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立法宗旨,制定了《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其中首次将“城市供水”概念扩展为“城乡供水”,在此有力保障下形成了较为先进的城乡一体化供水模式。2009年以来,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乐平市建立了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城乡供水一体化模式,使农村自来水成为继电力、电信后另一个农村居民可享受的普遍服务,让每一个农民享受同质、同网、同价的自来水。如何保质、保量、方便、经济、长效的发展农村供水工程,政府、居民、企业应该如何发挥作用,如何建立一套相对完整、有效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机制,是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群众安全感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从城乡一体化视角出发,运用多学科理论与方法,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环境正义论的基础之上,辩证地考察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与传统农村安全饮水建设工程。通过调查,发现上高县农村饮用水存在两各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村居民对饮用水安全认识不高。二是农村自来水覆盖率不高,农村供水作为农民生活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还处于一种自然发展状态。从国内外对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的经验来看,建设高标准规模化的自来水厂对农村的饮用水安全治理至关重要,自来水厂的成功建设和长效运行离不开政府、企业和用水户的多方努力。因此,在国家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必须通过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制度,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安全供水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
黄彦琳[7](2019)在《财政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大论断: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从“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强烈,提出了更平衡、更充分发展的需求,但目前金融发展存在诸多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普惠金融的研究对解决这个难题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普惠金融致力于解决上述不平衡、不协调的发展的问题。普惠金融旨在推进金融服务更加普及,使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等群体都能获得更加便利、更加快捷、更加实惠和更加安全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服务目标群体为那些较少享受传统金融服务的低收入人群及中小企业,在我国这部分群体主要为农户、城镇弱势群体和中小企业。财政一方面通过资源配置来作用于普惠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可以视为一种金融资源,财政天然具备的资源配置职能,可以将部分金融资源引入弱势产业、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从而实现国家宏观层面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财政可以缓解普惠金融的市场失灵问题,帮助其更好地发展。财政具有经济稳定发展的职能,从中长期角度看,普惠金融的发展也能助推经济的包容性增长,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最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此外,普惠金融的普惠性本质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高度契合。与传统金融相比,普惠金融更加强调公平(居民无论收入高低都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以为高收入者提供理财、保险、投资等高端服务,也可以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其所需要的储蓄、结算、贷款等收入,满足所有人群的需要。中国在发展社会经济中提倡公平、和谐、可持续发展,这与普惠金融所倡导的观念一致。本文紧紧围绕“财政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研究”这一主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析两者的作用关系,理顺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机理,最终得出研究结论,财政通过对“量”、“质”和“结构”等多方面作用,可以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实现普惠金融从规模数量转向高质量发展。一方面财政推动我国普惠金融供需平衡,促进普惠金融规模的增长,另一方面财政积极营造发展环境实现普惠金融发展质的提升,并不断优化结构,全方位多层次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的最终现实目标是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帮助弱势群体增加收入,发挥普惠金融造血功能,实现财政解决分配问题的生产性手段,促进创业就业、助推脱贫攻坚。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基本研究思路和方法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和阐述。同时,本章还对文章的创新与不足进行了说明。第二章是“文献综述”。本章本文的文献综述部分按照“什么是普惠金融?——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如何,如何进行测度?——财政如何影响普惠金融?”的逻辑展开,从普惠金融发展、普惠金融的测度与影响因素、财政与普惠金融发展的关系等四个方面递进阐述。通过总结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普惠金融问题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已有文献较少地从财政政策角度分析对普惠金融的作用,且多数都是仅仅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上,从定量的层面上分析的较少。第三章是“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分析了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分析基础。从西方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和市场失灵的角度分析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必要性,财政通过产生正外部性企业补贴来缓解普惠金融的市场失灵问题,帮助其更好地发展。从国家分配论的角度分析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有效性,财政通过资源配置来作用于普惠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可以视为一种金融资源,财政天然具备的资源配置职能,可以将部分金融资源引入弱势产业(中小企业等)、落后地区(农村地区等)和弱势群体等,从而实现国家宏观层面更为有效的资源配置。财政的职能主要有四个方面: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财政拥有经济稳定发展的职能,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发挥“自动稳定”的作用,普惠金融的发展也能助推包容性增长,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与财政的职能高度契合,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财政发挥收入分配的作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通过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积极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普惠金融的普惠性本质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理念高度契合,此外,普惠金融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帮助财政发挥收入分配的职能,最终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第四章是“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本章主要对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我国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农村及偏远地区低收入群体、城镇低收入群体、中小微企业。我国普惠金融主要经过几个重要阶段的发展:(1)20世纪90年代:公益性小额信贷阶段;(2)2000年-2005年:发展性微型金融阶段;(3)2006年-2010年:综合性普惠金融阶段;(4)2011年之后,创新性互联网金融阶段,目前在普惠金融机构体系、支付体系建设、金融创新以及互联网金融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发展。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的制度安排包括税收优惠及减免、贷款贴息(扶贫贷款奖补和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专项资金(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基金等)和其他的相关财政政策,并且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财政扶持普惠金融政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的利用率受限、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门槛较高、财政专项资金反向激励问题,总体来看,普惠金融的财政政策的受益面有限。下一步发展中亟需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普惠金融风险逐渐暴露、和普惠金融可持续性发展等问题。第五章是“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机理分析”。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的作用主要在量的增长、质的提升和结构优化等方面。财政推动我国普惠金融供需平衡,促进普惠金融规模的增长。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供给方和需求方,从而缓解目前我国普惠金融市场存在供需不平衡的问题。财政积极营造普惠金融发展环境。一是加强培育竞争性市场,推进普惠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完善担保体系,实现普惠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双重效果。三是鼓励发展征信系统,构建普惠金融受众群体依法诚信履约的环境。财政有效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结构优化主要体现为财政积极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平衡。一是加强普惠金融区域发展的平衡,推进普惠金融在各区域间平衡发展。二是加强普惠金融城乡发展的平衡,努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和金融排斥,推进普惠金融在城乡平衡发展。三是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平衡,普惠金融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天然存在高度一致性,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是提倡全面共享,鼓励“人人享有”的概念,普惠金融致力于解决发展的不充分和不平衡问题。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来缩小收入差距是最终的现实目标。一是财政可以通过作用于普惠金融,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帮助弱势群体增加收入;二是财政可以通过作用于普惠金融,发挥普惠金融造血功能,实现财政解决分配问题的生产性手段,促进创业就业;三是财政可以通过作用于普惠金融,推进生活性补助和生产性金融服务措施并举,助推脱贫攻坚。第六章是“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实证分析”。本章主要是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来论证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首先,本章对普惠金融发展规模指数进行了测算,测算的步骤主要有是无量纲化、确定权重分析和指数合成。本文测算的普惠金融发展规模指数基本特征有:(1)在各省的发展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缩小;(2)指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程度的地区差异,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普惠金融发展规模指标的程度也越高。本文指数框架和指标选取维度主要参考了国内学者的相关文献,在此基础上,引入了保障性金融服务覆盖程度,弥补了对保障性金融服务测度的不足;该指数与焦瑾璞等2015年编制的传统金融普惠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高达0.8,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本文编制的中国普惠金融发展规模指数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可靠性,但指数更多地侧重于描述普惠金融发展规模情况。本章通过实证的方法研究了普惠金融专项资金对普惠金融发展规模的作用。首先建立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模型,然后运用2016年-2017年我国31个省(区、市)的面板数据定量刻画财政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因果关系。最后,对实证结论进行分析和解读。本文实证分析的主要结果有:1.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的整体作用。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实证结果表明,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变动情况存在正向冲击,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证实普惠金融发展受到财政的正向作用。2.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量”、“质”方面。目前我国在普惠金融发展的渗透性、使用性和保障性金融服务的覆盖程度方面成效较大(更多地体现为“量”的方面),而普惠金融服务的效用性效果较弱(更多地体现为“质”的方面)。此外,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与普惠金融发展“量”的维度得分的相关性系数更大,与普惠金融发展“质”的维度得分的相关性系数更小。可以从一定程度说明:普惠金融发展量的增长(规模方面的增长)是更容易通过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来促进其发展,而普惠金融质的提升(服务质量、服务环境等方面)仅仅从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支持的方法提升更困难。3.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结构方面。在经济发达的组别,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与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之间的相关系数更大,在经济欠发达的组别,系数较小。可以从一定程度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更容易通过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支持来促进,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仅仅从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支持的方法提升更困难。第七章是“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的案例分析”。本章主要聚焦在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案例和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来缩小收入差距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有助于阐述财政助推普惠金融发展,以及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缩小收入差距的现实目标。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方面选择了“财政引导农业保险服务”和“江苏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缓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难”的案例。“财政惠农信贷通助力家庭农场规模翻番”的案例印证了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而增加居民收入的观点;“财政惠农信贷通圆创业梦”的案例印证了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而促进创业的观点;“宁夏固原市蔡川村早拔穷根”的案例印证了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而助推脱贫攻坚的观点。第八章是“国际普惠金融发展经验”。本章主要是介绍国际普惠金融发展经验。普惠金融的发展主要从代理银行、移动支付、多样化的供应商、国有银行改革、消费者保护、金融身份认证等6个方面开展,且目前国际上致力于全球普惠金融发展的组织主要有国际金融公司(IFC)、扶贫协商小组(CGAP)、联合国资本发展基金(UNCDF)等。欧美发达国家、亚洲和美洲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全球的其他国家都在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做出努力。国际发展经验为我国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一些借鉴意义。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政府对普惠金融相关立法制度的支持、以政府为主导的普惠金融体系建设、通过财政政策加强金融服务设施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支持科技创新以及政府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管、财政支持小额信贷和新型普惠金融产品的发展等。第九章“结论和政策建议”,是全文研究的落脚点。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1.财政从“量”、“质”和“结构”多方面影响普惠金融的发展,且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来实现收入差距缩小的现实目标。财政通过对“量”、“质”和“结构”多重作用,来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一方面财政推动我国普惠金融供需平衡,促进普惠金融规模的增长,另一方面财政积极营造发展环境实现普惠金融发展质的提升,且不断优化结构,多层次多角度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的最终现实目标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帮助弱势群体增加收入,发挥普惠金融造血功能,实现财政解决分配问题的生产性手段,促进创业就业、助推脱贫攻坚。2.实证结果表明,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的整体水平存在正向作用。此外,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实证结果显示,财政对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变动存在正向冲击,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证实普惠金融发展受到财政的正向影响。3.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量”、“质”方面。目前我国在普惠金融发展“量”的增长(规模方面的增长)方面成效较大,而普惠金融“质”的提升(服务质量、服务环境等方面)效果较弱,从下一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角度看,还需要在普惠金融“质”的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普惠金融发展“量”的增长是更容易通过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来促进其发展,而普惠金融“质”的提升仅仅从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的方法提升更困难。“质”的提升更多需要综合性财政手段的协同配合,以及中长期的持续发展。4.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结构方面。实证结果表明,经济发达地区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更容易通过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来促进,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仅仅从财政的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的方法提升更困难,更多需要财政金融手段的协同配合。此外,不考虑直辖市的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受到财政的正向冲击程度更小。因此,在直辖市增加财政对普惠金融的支出,可能取得效果更佳。5.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来缩小收入差距。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来缩小收入差距是最终的现实目标。一是财政可以通过作用于普惠金融,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帮助弱势群体增加收入;二是财政可以通过作用于普惠金融,发挥普惠金融造血功能,实现财政解决分配问题的生产性手段,促进创业就业;三是财政可以通过作用于普惠金融,推进生活性补助和生产性金融服务措施并举,助推脱贫攻坚。6.财政政策需要兼顾“量”、“质”和“结构”,保持和优化作用于普惠金融“量的增长”的相关政策、发展和创新作用于普惠金融“质的提升”的相关政策,不断进行“结构优化”,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普惠金融从规模数量转向高质量发展、质效全面提升的局面。针对我国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具体建议:一是应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普惠金融的供给。可以通过适当调整财政政策扶持的门槛和力度,通过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促进基础金融服务条件的完善;此外,拓宽财政支持的覆盖面,有助于推进普惠金融区域性的协调发展。二是应优化财政投入的结构,明确普惠金融的创新导向。多支持普惠金融业务模式的创新,多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培育科技创新企业等。此外,运用金融科技创新为普惠金融事业赋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可以有助于流程精简、改善融资慢和资金需求时效性强之间的矛盾。三是应丰富财政支持的形式,积极营造普惠金融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财政具有分类引导金融资源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平衡发展。财政可以积极支持大中型金融机构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积极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引导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源流向普惠金融体系;财政应积极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等。财政可以支持担保、征信体系的完善,积极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等,帮助企业获得直接融资渠道。此外,财政政策应该保证这方面政策的持续性、连贯性和一致性。四是需要理顺普惠金融发展的“量”、“质”和“结构”之间的关系,使得“量”、“质”的发展相统一,相互促进、“结构”不断优化的良性循环,财政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有效地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效率,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普惠金融的生产性功能。财政通过拓宽普惠金融受益面,可以积极营造金融服务机会公平的良好局面。综上所述,普惠金融的财政政策支持要有战略性的思维和眼光,为力争实现我国普惠金融发展规划要求的“2020年建立相匹配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提供高效的保障,强有力地支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余浩然[8](2019)在《向水而生 ——1950年代以来皖北农村的水利与秩序》文中提出本文基于对安徽寿县地区田野调查,借助历史文献资料,对新中国成立后水利兴修工程如何生根并发挥持续效应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再现和阐释。立足于乡土社会,运用结构主义和共同体相关理论作为分析工具,通过不同时期的人群活动特点讨论水利兴修的社会意义,探讨了水利建设与地方实践的复杂关系,认为新中国成立后水利兴修工作带来了地方社会要素和权力结构的重组,并最终与地方社会形成了一种“互嵌关系”。我国水利兴修历史悠久,水利是农业社会的核心资源,有着安农兴邦的作用,也承担了抗旱防洪,航运转输的多重使命。由于寿县地处江淮分水岭的南北要冲,其军事意义也十分突出。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在当时的治理建设模式下,地方上形成了一系列的水利共同体,涉及到生产、防卫、城镇布局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水利兴修从农村基本水利建设开始,比如当家塘,到大型水利工程上马,比如淠史杭、红旗渠等,其分布范围之广、耗费成本之大、技术革新之迅速,超过了我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其结果改变了农村农田水利的空间布局,形成了新的管理机制,也提供了后续发展的物质、制度基础。如今随着“引江济淮”工程的实施,寿县地区与长江、淮河两大水系连接一体,整个县域具备了更大的共同体的色彩。在水利共同体走向扩大的过程中,政府,农民和社会成为开发治理水利最重要的单位,而水利对三者的关系也产生了影响,一、国家主导,农民,社会组织参与的互动结构是水利建设的最主要力量,在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前,是人民公社制度保证了水利兴修工作的完成,在改革开放后治理方式的转型又拓宽水利设施升级转型以及对水利的综合应用。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开发领域中,三者交替发挥了主导作用,在共同目标实现中保持了行动一致性,而在市场化的大背景下,也出现了价值偏差并由此引发了社会冲突。三、就其发挥效果而言,在不同领域的开发实践中都取得了成就;同时也将生态、平衡等理念融入了地方发展观。同时也在多个社会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逐步扩大和深化,这也是“互嵌关系”的最好表达,此时的水利已经从农业社会的核心资源向新时代具有多纬度发展潜力的公共资源转变,文章遵循一种历时的角度,以一位老水利人老烟枪的人生故事为叙述核心,对上述问题做一回顾和阐释。
杨杰钦[9](2019)在《湖南省湘西州J市开发性金融扶贫调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有7亿多贫困人口成功脱贫,在世界减贫历上称得上是个传奇。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好精准脱贫等三大攻坚战,把精准脱贫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写进我国“十三五”规划经济工作内容,要求从过去的“救济式扶贫”转变为“开发式扶贫”,从“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扶贫”,到2020年实现贫困人群“不愁穿、不愁吃,住房安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三方面有基本保障”,全国所有贫困县(市)实现“脱贫摘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九大报告着重强调要贯彻落实深度贫困地区的扶贫攻坚任务,破解区域性整体贫困难题。湘西州J市地处武陵山集中连片特困区中心地带,是国家级贫困县级市,也是湖南省扶贫开发工作的主战场。本文基于基层扶贫开发实践视角,以精准扶贫与开发性扶贫等思想理论,通过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的方式,对J市6个乡镇8个样本贫困村的贫困农户进行近一个半月的实地调查,从贫困农户基本信息、开发性金融扶贫实施情况、政策实施满意度等方面对J市开发性金融扶贫现状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开发性金融扶贫总体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本文的主要调查内容有:(1)通过实地深入调研剖析了 J市的基本市情、贫困规模和贫困特征,并归纳整理了开发性金融扶贫具体实施情况及成效,并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致贫原因、金融扶贫及扶贫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的学术文献,为后文对开发性金融实施效果和贫困户对其满意度评价等调查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评估框架;(2)构建开发性金融扶贫实施效果的评价体系,基于贫困户的视角,借助李克特量表赋值量化,尝试从贫困户对开发性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等几个大表现面的实施情况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满意度等方面,计算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进行综合分析评价;(3)通过实地入户调查与农户访谈,了解并总结贫困户的基本特征及其致贫原因,归纳分析贫困户对开发性金融扶贫的知晓情况和参与程度;(4)通过实地调研,综合分析J市开发性金融扶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J市自身的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对策建议主要从整合社会各界扶贫力量,促进产业的多元化发展,积极出台政策以完善激励体系,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增强贫困户的基本素养等几方面努力,扬长避短,加强贫困地区上的扶贫开发。
何昉[10](2018)在《中国绿道规划设计研究》文中认为绿道思想和规划理念萌芽在中国的发展源远流长。源于西周时的“周道”、秦朝的“驰道”、“五丈道”,以及历朝历代的官道、驿道、民道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的区域发展和文化传播乃至中华民族的审美进程和生态文明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在后工业社会时期,全球城市化发展的背景下,城市发展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进一步深化,城市居民对公共空间抱有更新的需求。绿道及其网络的规划设计,是设计师在应对诸如城市生态资源缺乏、城市环境恶化、历史文脉断裂以及公共空间不足等城乡二元问题时的有效工具和手段。而国际上将绿道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保护利用模式和先进的规划理念到现在,己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绿道作为生态网络建设的重要链条,其规划研究和建设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以修复和优化城市快速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区域生态系统功能、丰富城市居民接近自然的生活方式的国际绿道发展,深深影响了我国的绿道研究和实践。始于2009年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绿道网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实施,拉开了我国绿道规模化规划建设的序幕,并且迅速推广全国。近十年来,中国绿道规划设计的研究成果同样显着,国内学术期刊绿道为关键词的论文数量如雨后春笋喷薄纸面,绿道所带来的新的生活方式和低碳效应也在全社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国际着名绿道专家马克·林德胡尔特教授和雅克·博德里教授,在参观珠三角绿道后对深圳绿道网建设成就大加赞赏,将其称赞为“非凡和卓越的”。习近平在考察广东后指出“东濠涌以及遍布广东各地的绿道,都是美丽中国、永续发展的局部细节。”从绿道研究与实践来看,中国绿道规划设计实践的成就无疑是巨大的。从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出发,找到适用于中国的绿道规划设计策略和方法,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实践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本文重点探讨和解决的问题。诚然,国内绿道建设如火如荼,但是我们国内的绿道理论还不成熟,绿道的意义和内涵较为单薄,设计策略仍然不够完善。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进程和世界上规模、速度都空前的城市化过程。有着鲜明中国特色的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更需要国际绿道理论的引进切实地发挥对城乡绿地进行主动保护、修复快速城市化的负面影响,需要我们站在中国的土地上、吸收中国人居文化精髓和生态价值观、了解中国人骨子里的空间行为心理和倾向,梳理出适用于中国城乡发展的绿道理论和规划设计策略。时不我待,中国的绿道运动即将完成第一个十年,系统的绿道规划设计研究迫在眉睫。通过综合梳理国际绿道理论的成果和发展实践,本文从我国文化和自然资源以及行业发展现状等实际情况出发,从中国历史文明和中华民族的生态哲学和美学智慧的角度切入研究中国古道的生态哲学和价值观,不乏时代发展烙印和生活气息浓厚的中国古道体系,对新时期中国绿道规划设计如何适应中国文脉和地脉根基、如何结合多学科发展进步提出发展模式和策略;重点剖析珠三角区域绿道网和广东古驿道规划设计等实证研究,深入探讨和例证。以期在新时代的中国,让更多更优秀的绿道带给人们健康、安全,回归的幸福和心灵的自由。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世行贷款长江洪灾紧急恢复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世行贷款长江洪灾紧急恢复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不忘初心送瘟神——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血吸虫病防治历程(论文提纲范文)
1 擂响战鼓,吹响消灭血吸虫病的号角 |
2 全党动员,树立血防“第一面红旗” |
3 与时俱进,全民动员再送瘟神 |
4 精准防治,推进健康中国战略 |
5 展望未来,以中国经验助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
6 结语 |
(2)中国小水电大事记(1904—2019年)(之四)(论文提纲范文)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政府引导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农村环境问题 |
1.1.2 民间资本投资困境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农村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研究现状 |
1.3.2 多元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必要性及政策研究现状 |
1.3.3 民间资本投资引导机制研究现状 |
1.3.4 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理论及基本概念界定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公共产品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项目区分理论 |
2.1.4 投资决策理论 |
2.2 农村环境治理相关概念界定 |
2.2.1 环境与农村环境 |
2.2.2 农村环境治理 |
2.2.3 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划分及特点 |
2.3 民间资本及其投资政策 |
2.3.1 民间资本的定义 |
2.3.2 民间资本的特性 |
2.3.3 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投资相关政策 |
2.3.4 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建设现状 |
2.4 政府引导机制概念界定及内涵 |
2.4.1 政府引导机制定义 |
2.4.2 政府引导机制内涵 |
2.5 国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政策 |
2.5.1 日本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政策 |
2.5.2 美国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政策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农村环境政策演进及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现状 |
3.1 我国农村环境政策演进 |
3.2 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现状分析 |
3.2.1 现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相关引导政策 |
3.2.2 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现状 |
3.3 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面临的问题 |
3.4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3.4.1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必要性 |
3.4.2 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可行性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演化博弈分析 |
4.1 演化博弈理论 |
4.2 模型假设 |
4.3 模型构建与演化稳定性分析 |
4.3.1 复制动态方程构建 |
4.3.2 均衡点稳定性分析 |
4.4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民间资本参与行为演化影响因素及引导路径分析与仿真 |
4.4.1 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
4.4.2 民间资本参与行为演化影响因素分析与仿真 |
4.4.3 演化引导路径分析与仿真 |
4.5 模型结果分析 |
第5章 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政府引导机制构建 |
5.1 营造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保项目的政策环境 |
5.1.1 完善农村环保立法,发挥法律引导作用 |
5.1.2 推行产业扶持政策,改善行业市场环境 |
5.1.3 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发挥服务引导功能 |
5.1.4 加强农村环保教育,优化农村环保社会环境 |
5.2 探讨多元化投资下环境资源与基础设施有偿使用与收费制度 |
5.3 建立农村环境服务定价机制与补偿机制,加强服务监督与评价 |
5.3.1 建立农村环境服务价格形成与补偿机制 |
5.3.2 加强农村环境服务监督与评价 |
5.4 构建不同类型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建设模式与治理机制 |
5.4.1 构建不同类型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建设模式 |
5.4.2 创新农村环保项目建设多元治理机制 |
5.5 完善环保税法,构建“绿色税收”激励机制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本文总结 |
6.2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学术成果 |
(5)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6 主要创新和不足 |
2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沿革、贡献与困境 |
2.1 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的认知脉络 |
2.1.2 生态补偿的不同界说 |
2.1.3 生态补偿之应然法学内涵 |
2.2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2.1 形成:依附于环境管制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2.2 发展: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3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
2.4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2.4.1 单一的资金来源阻碍了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 |
2.4.2 部门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
2.4.3 行政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模式导致激励不足 |
2.4.4 不合理的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稳定性 |
2.4.5 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
3 突破困境的观念变革: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提出及其法律制度构建之理论探索 |
3.1 多元化生态补偿及其法律制度的提出: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演进 |
3.1.1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含义 |
3.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正式提出 |
3.1.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 |
3.2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经济学分析 |
3.2.1 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引用 |
3.2.2 生态资本论要求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
3.2.3 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
3.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社会学分析 |
3.3.1 社会共治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实践 |
3.3.2 环境正义理论要求通过多元化生态补偿凸显公平与正义 |
3.4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法理学分析 |
3.4.1 多元化生态补偿依赖于法治推进 |
3.4.2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要求 |
3.4.3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之举措 |
3.4.4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权利与平衡利益之重要路径 |
4 突破困境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 |
4.1 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
4.1.1 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 |
4.1.2 雄厚的民间资本奠定了制度探索的经济基础 |
4.1.3 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意愿提供了社会条件 |
4.1.4 中央层面的积极推动提供了政策支撑 |
4.2 基于区域生态合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2.1 基于流域治理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2 基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3 基于大气领域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3 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
4.3.1 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3.2 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 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
4.4.1 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2 甘肃省张掖市水票制度探索 |
4.5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及其进步空间 |
4.5.1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 |
4.5.2 既有探索的进步空间 |
5 突破困境之域外借鉴: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1.1 政府推动下的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
5.1.2 湿地银行参与下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3 废弃矿恢复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5.2 欧盟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2.1 公众参与的欧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
5.2.2 政府推动下的欧盟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
5.2.3 市场化的欧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5.3 日本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3.1 中央政府统筹下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5.3.2 府际合作的生态补偿 |
5.3.3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下的生态补偿 |
5.4 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5.4.2 市场因素成为发达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
5.4.3 区域合作是生态补偿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机制 |
5.4.4 公众参与是当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
6 突破困境的制度化路径: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与对策 |
6.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厘定 |
6.1.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之角色定位 |
6.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
6.1.3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6.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2.1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之确立 |
6.2.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3 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
6.3.1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构建原则 |
6.3.2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具体构建 |
6.3.3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之界定 |
6.3.4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之运转与监管 |
6.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 |
6.4.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
6.4.2 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 |
6.4.3 扩大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 |
6.4.4 生态服务交易方式之选择 |
6.4.5 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
6.5 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机制 |
6.5.1 建立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 |
6.5.2 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问责机制 |
6.5.3 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C.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奖 |
D.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上高县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
1.2.2 国内有关研究的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内容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2.城乡一体化供水与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的相关理论研究 |
2.1 基本概念 |
2.1.1 乡村振兴战略 |
2.1.2 城乡一体化 |
2.1.3 农村饮用水安全 |
2.1.4 传统农村安全饮水建设工程 |
2.2 公共产品理论 |
2.3 城乡一体化理论 |
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5 环境正义论 |
2.6 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与传统农村安全饮水建设工程的关系 |
3.上高县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
3.1 上高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发展现状 |
3.2 上高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的问题 |
3.2.1 自来水覆盖率低 |
3.2.2 水源保护工作力度不够 |
3.2.3 供水保障率低 |
3.3 上高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农村居民对饮用水卫生认识不足 |
3.3.2 经济水平制约,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存在问题,供水保障程度低 |
3.3.3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重建轻管”现象普遍 |
3.3.4 法律法规建设的不足 |
3.4 基于饮用水方式、安全感及意愿的问卷调查研究 |
3.4.1 调查问卷的内容及研究对象 |
3.4.2 调查问卷的结果统计分析 |
3.4.3 小结 |
4.国内外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中的经验与借鉴 |
4.1 国外在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中的经验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荷兰 |
4.1.4 日本 |
4.1.5 小结 |
4.2 我国部分省市在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中的经验 |
4.2.1 江苏省 |
4.2.2 江西省乐平市 |
4.3 借鉴意义 |
4.3.1 注重政府主体责任,推动民生工程发展 |
4.3.2 重视水厂运营管理,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 |
4.3.3 注重宣传教育和用水户参与管理 |
4.3.4 普遍重视法规建设和水源保护 |
5.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上高县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的政策建议 |
5.1 加强政府主导,明确监督管理职能 |
5.2 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法律制度 |
5.3 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安全供水机制 |
5.3.1 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安全供水的规划、投资、建设进程 |
5.3.2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安全供水的管理体系 |
5.3.3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确保供水需求稳定 |
5.3.4 健全城乡一体化安全供水的应急机制 |
5.4 加强宣传教育 |
5.4.1 政府方面 |
5.4.2 企业方面 |
5.4.3 教育方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农村饮用水方式和安全感调查问卷 |
致谢 |
(7)财政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3.1 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 |
1.3.2 普惠金融概念辨析 |
1.4 论文逻辑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逻辑 |
1.4.2 研究方法 |
1.5 文章的创新与不足 |
1.5.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普惠金融内涵及发展的文献综述 |
2.2 普惠金融测度与影响因素的文献综述 |
2.2.1 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测度 |
2.2.2 普惠金融的影响因素 |
2.3 财政政策扶持普惠金融发展理论的文献综述 |
2.4 财政政策影响普惠金融发展的文献综述 |
2.5 文献研究动态评述 |
3 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 |
3.1 财政的必要性:财政解决普惠金融市场失灵的问题 |
3.1.1 正外部性理论 |
3.1.2 不完全信息理论 |
3.2 财政的有效性:财政对普惠金融发挥资源配置作用 |
3.2.1 国家分配论 |
3.3 财政职能与普惠金融属性 |
3.3.1 财政与经济发展:财政职能与普惠金融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属性 |
3.3.2 财政与社会和谐发展:财政职能与普惠金融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属性 |
3.4 本章小结 |
4 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 |
4.1 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阶段和基本情况 |
4.1.1 普惠金融机构体系建设 |
4.1.2 支付体系的建设 |
4.1.3 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
4.2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的制度安排及成效 |
4.2.1 税收优惠及减免 |
4.2.2 贷款贴息 |
4.2.3 专项资金 |
4.2.4 其他财政政策 |
4.3 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
4.3.1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的相关政策存在的问题 |
4.3.2 普惠金融未来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
4.4 本章小结 |
5 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机理分析 |
5.1 量的增长:财政推动我国普惠金融供需平衡 |
5.1.1 普惠金融市场供需不平衡的问题 |
5.1.2 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供给方 |
5.1.3 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需求方 |
5.2 质的提升:财政积极营造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
5.2.1 加强培育竞争性市场,推进普惠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
5.2.2 完善担保体系,实现普惠金融发展与风险防范双重效果 |
5.2.3 鼓励发展征信系统,构建依法诚信履约的环境 |
5.3 结构优化:财政促进普惠金融平衡发展 |
5.3.1 财政促进普惠金融区域发展平衡 |
5.3.2 财政促进普惠金融城乡发展平衡 |
5.3.3 财政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与社会发展平衡 |
5.4 现实目标: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来缩小收入差距 |
5.4.1 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
5.4.2 发挥普惠金融“造血式”的生产性功能,促进创业 |
5.4.3 生活性补助与生产性金融服务并举,助推脱贫攻坚 |
5.5 本章小结 |
6 财政作用于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普惠金融发展规模的测算 |
6.1.1 指数测算的作用 |
6.1.2 指数测算的基本框架 |
6.1.3 指标的选取与数据采集 |
6.1.4 指标权重确定方法 |
6.1.5 指标的无量纲化 |
6.1.6 指数的计算 |
6.1.7 指数的主要结果 |
6.1.8 指数评价 |
6.2 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规模的计量分析 |
6.2.1计量分析框架 |
6.2.2 模型的设定 |
6.2.3 变量的选取与数据说明 |
6.2.4 计量方法的选择 |
6.2.5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2.6 稳健性检验 |
6.2.7 模型结论与评价 |
6.3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量”、“质”维度的实证分析 |
6.3.1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的分维度测算 |
6.3.2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的分维度分析 |
6.4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结构的实证分析 |
6.4.1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的地域性分析(行政区域划分) |
6.4.2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的地域性分析(经济发展划分) |
6.5 实证结论 |
7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的案例分析 |
7.1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案例分析 |
7.1.1 财政引导农业保险服务“三农”见成效 |
7.1.2 江苏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缓解农民合作社融资难 |
7.2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缩小收入差距的案例分析 |
7.2.1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来增加居民收入的案例分析 |
7.2.2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来促进创业的案例分析 |
7.2.3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来助推脱贫攻坚的案例分析 |
7.3 本章小结 |
8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的国际发展经验 |
8.1 国际普惠金融发展概况和发展阶段 |
8.2 普惠金融国际组织 |
8.3 欧美发达国家 |
8.3.1 发展概况 |
8.3.2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案例 |
8.4 亚洲发展中国家 |
8.4.1 发展概况 |
8.4.2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案例 |
8.5 美洲、非洲发展中国家 |
8.5.1 发展概况 |
8.5.2 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案例 |
8.6 财政作用于普惠金融发展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9 结论及政策建议 |
9.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普惠金融的供给 |
9.1.1 适当调整财政政策扶持的考量标准和力度 |
9.1.2 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基础金融服务条件的完善 |
9.1.3 拓宽财政支持覆盖面,推进普惠金融区域性协同发展 |
9.2 优化财政投入结构,明确普惠金融的创新导向 |
9.2.1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普惠金融产品 |
9.2.2 运用金融科技创新为普惠金融发展赋能 |
9.2.3 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中的科技创新企业 |
9.3 丰富财政支持形式,营造普惠金融发展环境 |
9.3.1 财政分类引导金融资源,推动城乡平衡发展 |
9.3.2 支持保险行业发展,持续完善担保、征信体系 |
9.3.3 进一步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
9.4 统筹财政资源,激发普惠金融生产性来缩小收入差距 |
9.4.1 理顺普惠金融量、质、结构关系,合理配置财政资源 |
9.4.2 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普惠金融的生产性功能 |
9.4.3 财政拓宽普惠金融受益面,营造金融服务机会公平的良好局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向水而生 ——1950年代以来皖北农村的水利与秩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过眼滔滔云共雾 |
一、 胜利渠坍塌了 |
二、 向水而生:不断扩大的水利内涵 |
(一)水利对社会的多重影响 |
(二)水利建设的逻辑 |
三、 田野情况和资料使用情况 |
四、 论文框架 |
五、 田野点概况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前的水利和乡村 |
一、 圩子边的“护城河” |
二、 逐水而居的流人 |
三、 码头、街道和市场 |
四、 大蛇传说 |
五、 喝什么水得什么病 |
第三章 逐步扩大的水利共同体 |
一、 土改后对水利的需求 |
二、 水利建设中摸索和徘徊 |
三、 第一次上河堤 |
第四章 水利兴修后的乡镇建设 |
一、 频繁的区划调整 |
二、 家属区的风水案 |
三、 费税之累:小癞头的打工之路 |
四、 土地案的悖论 |
五、 断断续续的蚕桑计划 |
第五章 跨区域的水利调配和管理 |
一、 水利管理体系的完善 |
二、 水利技术的快速更新 |
三、 两起水利案的启发 |
1、人大主席被打了 |
2、和长丰县的矛盾 |
3、应接不暇的智慧 |
四、 后集体时代的水利管理 |
1、政府的自利性产生和发展 |
2、民间法的国家性及未来走向 |
3、平均主义原则下的效果分析 |
第六章 新产业、新文化与新生活 |
一、淮河岸边的采沙人 |
二、 土地造成的裂痕 |
三、 水文化的新发展 |
四、 新生活与新遭遇 |
第七章 水利治理走向新时代 |
一、一岗多责的河长制 |
二、 回首往事有话说 |
三、 共同体中想象与秩序 |
第八章 总结和思考 |
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水利兴修具有新特点 |
二、 从共同体互动寻求文化变迁意义 |
三、迈向更大公共范围的可能和尝试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湖南省湘西州J市开发性金融扶贫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开发性金融扶贫理论基础 |
2.1 相关理论 |
2.1.1 区域经济理论 |
2.1.2 空间贫困理论 |
2.1.3 社会资本理论 |
2.1.4 二元结构理论 |
2.2 核心概念界定 |
2.2.1 开发性金融 |
2.2.2 精准扶贫 |
2.3 开发性金融扶贫机理 |
2.3.1 开发性金融扶贫 |
2.3.2 开发性金融扶贫的独特优势 |
2.3.3 开发性金融扶贫路径分析 |
2.4 开发性金融扶贫的基本框架 |
2.4.1 开发性金融扶贫主体 |
2.4.2 开发性金融扶贫的核心焦点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湘西州开发性金融扶贫的调查分析 |
3.1 湘西州的贫困状况及政策导向 |
3.1.1 湘西洲的基本境况 |
3.1.2 湘西州的贫困现状 |
3.1.3 湘西州脱贫攻坚的政策支持 |
3.2 问卷设计及数据来源 |
3.2.1 问卷设计 |
3.2.2 数据来源 |
3.3 样本农户总体特征及致贫原因调查 |
3.3.1 样本市的基本情况 |
3.3.2 样本市贫困规模调查 |
3.3.3 样本农户总体特征 |
3.3.4 致贫原因调查 |
3.4 J市开发性金融扶贫实施的调查分析 |
3.4.1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调查分析 |
3.4.2 棚户区改造项目状况调查分析 |
3.4.3 样本农户对产业扶贫的参与情况 |
3.4.4 样本农户参与教育扶贫情况分析 |
3.4.5 开发性金融扶贫满意度情况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湘西州开发性金融扶贫存在的问题 |
4.1 开发性金融扶贫任务艰巨 |
4.2 产业扶贫根基较为单薄 |
4.3 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相对不足 |
4.4 贫困户扶贫政策知晓度不高 |
4.5 贫困户思想观念老旧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开发性金融扶贫的对策建议 |
5.1 整合社会各界力量扶贫 |
5.2 促进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
5.2.1 重点培育农业特色产业 |
5.2.2 充分发展文化旅游产业 |
5.2.3 积极开展农村电商扶贫 |
5.3 出台政策完善激励体系 |
5.3.1 激发企业社会责任感 |
5.3.2 激励开发性金融机构 |
5.3.3 鼓励人才的返乡建设 |
5.4 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
5.4.1 提升农户扶贫政策知晓度 |
5.4.2 普及传播基础金融知识 |
5.5 提高贫困户的基本素养 |
5.5.1 加大教育扶贫力度 |
5.5.2 繁荣农村文化厚度 |
5.5.3 提高农户诚信意识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专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B 湘西州J市开发性金融扶贫调查问卷 |
(10)中国绿道规划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世界各国的绿色化革命 |
1.1.2. 经济发展推进城乡生态建设 |
1.1.3. 科技发展推动文化大繁荣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1.5. 研究框架 |
第2章 国内外绿道研究实践概述 |
2.1. 国际绿道理论实践及代表人物 |
2.1.1. 欧洲的绿道理论和实践 |
2.1.2. 美国绿道理论的形成及代表人物 |
2.1.3. 其他国家绿道发展和实践 |
2.1.4. 近十年国际绿道理论 |
2.2 中国绿道研究和实践概述 |
2.2.1. 中国绿道研究现状 |
2.2.2. 中国绿道理论和应用 |
2.2.3. 中国绿道的规模化实践 |
2.2.4. 中国绿道实践的现阶段研究 |
2.3. 小结 |
2.3.1. 国际绿道理论发展的特色和成就 |
2.3.2. 我国绿道发展方向 |
第3章 中国绿道思想溯源与古道发展 |
3.1. 绿道思想溯源 |
3.1.1. 中国“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 |
3.1.2. 中国风水堪舆思想 |
3.1.3. 中国传统美学思想 |
3.1.4. 中国传统山水文化与“道” |
3.1.5. 中国传统园林审美 |
3.2. 中国古道的发展 |
3.2.1. 中国城邦规划重视对古道的绿化 |
3.2.2. 中国古代河流防护促进滨水廊道和生态功能完善 |
3.2.3. 中国交通发展逐渐形成国家尺度古道 |
3.2.4. 中国古道多功能发展 |
3.2.5. 中国古道分类研究 |
3.3. 发展中的古道理念与绿道出现 |
第4章 中国绿道规划设计理论 |
4.1. 国内外绿道理论的比较 |
4.1.1. 国际绿道基本概念研究 |
4.1.2. 国内绿道基本概念研究 |
4.2. 中国绿道理论基础和方法研究 |
4.2.1. 绿道理论基础 |
4.2.2. 绿道规划方法概述 |
4.3. 中国绿道的思想、定义与内涵 |
4.3.1. 中国绿道的思想 |
4.3.2. 中国绿道的定义 |
4.3.3. 中国绿道的内涵 |
4.4. 中国绿道的类型 |
4.4.1. 国内外学者、文件对绿道的分类 |
4.4.2. 中国绿道的分类 |
4.5. 中国绿道的分级 |
4.5.1. 国家绿道 |
4.5.2. 区域(省级)绿道 |
4.5.3. 城市绿道 |
4.5.4. 社区(区级)绿道 |
4.6. 中国绿道的功能和构成 |
4.6.1. 绿道的功能 |
4.6.2. 绿道的构成 |
4.7. 中国绿道规划设计策略 |
4.7.1. 山水自然策略 |
4.7.2. 生态修复策略 |
4.7.3. 风水文脉策略 |
4.7.4. 功能复合策略 |
第5章 中国绿道规划设计方法 |
5.1. 绿道的规划设计步骤 |
5.1.1. 第一阶段,进行前期研究和现状要素的调查 |
5.1.2. 第二阶段,进行绿道建设要素的单项对比与综合评价 |
5.1.3. 第三阶段,进行绿道网的详细布局与方案比选 |
5.1.4. 第四阶段,进行分类、分段设计 |
5.1.5. 第五阶段,提出绿道方案的实施、建设与管理方案 |
5.2. 国家、区域(省级)绿道规划设计方法 |
5.2.1. 规划设计内容及方法 |
5.2.2. 珠三角区域绿道实证研究 |
5.2.3. 南粤古驿道文化线路保护与利用规划实证研究 |
5.3. 城市绿道规划设计方法 |
5.3.1. 规划设计内容及方法 |
5.3.2. 珠三角九市绿道网规划实证研究 |
5.3.3. 道莫便于捷,而妙于迂:东莞松山湖产业园风景道和绿道设计实证研究 |
5.3.4. 北京三山五园绿道规划实证研究 |
5.4. 社区绿道规划设计方法 |
5.4.1. 规划设计内容及方法 |
5.5. 专项规划设计要点 |
5.5.1. 对城市空间规划的优化调整 |
5.5.2. 绿廊系统规划设计要点 |
5.5.3. 便民系统规划设计要点 |
5.5.4. 慢行系统规划设计要点 |
5.5.5. 标识系统规划设计要点 |
5.6. 建设和发展的保障机制 |
5.6.1. 策划阶段 |
5.6.2. 建设阶段 |
5.6.3. 管理运营 |
第6章 结论和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6.2.1. 绿道新走向,古道的活化利用 |
6.2.2. 绿道品质提升和多功能升级 |
6.2.3. 从绿道到公园城市再到韧性城市 |
6.2.4. 建立国家级绿道网络对接自然保护地体系 |
参考文献 |
书籍参考 |
学位论文 |
期刊论文 |
外文参考 |
政策、报告、规划设计文件 |
图表目录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附录: 本人关于中国绿道研究的实践经历 |
一、主持、主管或参与的绿道规划设计项目 |
二、绿道相关会议发言 |
三、绿道相关学术文章 |
四、绿道相关项目考察 |
致谢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江西省世行贷款长江洪灾紧急恢复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不忘初心送瘟神——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血吸虫病防治历程[J]. 朱泽林,郝瑜琬,田添,王强,曹淳力. 疾病监测, 2021
- [2]中国小水电大事记(1904—2019年)(之四)[J]. 赵建达,吴昊. 小水电, 2021(03)
- [3]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民间资本参与农村环境治理政府引导机制研究[D]. 李坡. 重庆交通大学, 2020(01)
- [5]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D]. 王德凡. 重庆大学, 2019(05)
- [6]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上高县农村饮用水安全治理问题研究[D]. 晏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7]财政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研究[D]. 黄彦琳.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8]向水而生 ——1950年代以来皖北农村的水利与秩序[D]. 余浩然. 上海大学, 2019(02)
- [9]湖南省湘西州J市开发性金融扶贫调查研究[D]. 杨杰钦. 湖南大学, 2019(07)
- [10]中国绿道规划设计研究[D]. 何昉. 北京林业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