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案件中的共犯错误和继承共犯分析

从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案件中的共犯错误和继承共犯分析

一、从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案析共犯的错误与继承的共犯(论文文献综述)

欧阳爱辉[1](2016)在《由一起绑架案看共犯认识错误的定性》文中提出共犯认识错误的界定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一起绑架案出发对它进行了定性。若是简单共犯,应区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界定;若是复杂共犯,仅对自己单独行为产生错误或只产生法律认识错误可比照单独犯和简单共犯认识错误进行,不同分工的主体间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则根据主体不同展开判断。

杜伟[2](2015)在《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归责研究》文中指出认识错误理论是刑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论题,本身是一个微观问题,但是它涉及刑法学其他基础理论问题,如不法与责任的区分根据、故意在构成要件中的体系定位,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与并行等多维视角的、有深度和广度的理论,以点带面的向其他领域辐射。对认识错误的归责采用类型化分析的方法,不但切合了我国法律复杂化、刑法规定加强的发展趋势,对刑法规制目的与责任主义之间的冲突做出平衡努力;而且对报应与预防对应下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理论做出错误论上的梳理。另外,司法实践因为没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以及繁杂的学说使得刑事司法无所适从,造成了的适用结果的混乱。对认识错误的归责采用类型化的思维方法分析具体原则,对法律认识错误采用责任主义原则,对事实认识错误采用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并行原则可以对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做出方法指导,比如到底是按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定罪还是按照客观发生的结果来定罪、怎么验证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真实性、假想防卫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才能平衡行为人主观施救与客观损失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解答。全文共五章,除导言和结语外,约11万字。第一章认识错误的概述。从德、日,英美与我国刑法的认识错误的历史沿革的演变中,可以清晰的看到认识错误由来、内容、分类和归责的由来情况以及背后的理论根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主观状态可能大于客观状态,可能小于客观状态,可能与客观状态等价不等量,也可能与主观状态不等价,但不可能出现主观状态与客观状态等价等量的情况。事实认识错误所涉及的行为人主观想象中的行为以及客观上发生的行为都必须同时是构成要件意义的行为。由此,动物的行为(除非在人的教唆下)、不能犯、迷信犯等都不在认识错误的处理范围内。法律认识错误是指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情况。法律认识错误归责的标准是违法性认识的可避免性。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以故意犯的意思去为行为却出现了与之不同的客观结果,一般为认定为过失犯。由此可见,认识错误横跨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第二章认识错误的一级分类。认识错误有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又称违法性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两种方式,不同的构成要件体系下呈现不同的面貌,内容以及归责方式都不具相同性。历史上德国率先采用了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的分类方法,并在刑法典中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日本的构成要件理论很大程度了借鉴了德国刑法的理论,也面临着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归类问题。部分学者转而把构成要件的错误的内容扩展,把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识错误纳入其中,并形成了一个事实错误的上位概念,把认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另有部分学者尝试了在维持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分类不变的情况下,把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识错误归类到法律错误中去,认为正当化事由的事实认识已经引起反规范意识。但这种说法混淆了构成要件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的根本区别。对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归类与归责来说,因为三阶层判断过程“故意犯的成要件符合性——故意犯的违法性——责任故意的阻却——过失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过失犯的违法性——责任过失——过失犯成立”出现了“故意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过失犯成立”存在逻辑矛盾,而二阶层又存在体系性逻辑矛盾。各种解决的方式都有瑕疵之处。凡此种种,不一而论,用我国的构成要件体系下的认识错误的一级分类可以解决问题。我国的事实错误包括构成要件事实与排除违法事由的事实,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从而阻却犯罪成立,中间只有一次评价,不经历双重评价环节,因此,不会产生结构疏漏、逻辑矛盾问题。但是,我国的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一级分类粗疏,归责单纯,阻却故意或者不阻却故意的结果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案例而言,实在有让人意犹未尽之感。因此,有必要在一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表现类型,并对各种表现类型进行归责解读。在解读过程中,不妨借鉴三阶层构成要件体系下归责原理,结合我国的国情与我国刑法的法理得出合乎逻辑又兼顾情理的归责规则,以期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第三章法律认识错误的具体归责。法律认识错误避免可能性属于责任问题。如何判断法律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的问题,应参酌行为人的社会地位及其个人能力,在可期待行为人运用他们的认识能力以及法律与伦理价值观的范围内,视其是不是能够意识到行为的不法,并且在行为人对于行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怀疑的时候,那么行为人就将负有查询的义务,不可以恣意地以不确实的自我判断,擅作主张。行为人是否知法,又知道到什么程度,都属于行为人主观层面的问题,刑事司法机关要就客观事实加以认定,往往有困难的地方,行为人容易以不知法律设有处罚规定为借口,辩解他的行为不是明知而故犯。在刑事司法审判上,可酌情考虑行为人的情况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情形,假如可非难性低于通常的行为,就可以减轻他的刑事责任。但行为人如果对他的行为是法律所许可在主观上具有相当的自信,而且在客观上,这种自信又具有正当理由,就属于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第四章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归责。对象认识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这三种错误的归责也各不相同。对象错误适用法定符合说,适用具体符合说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由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所决定,导致主观定罪。实际上,从规范的角度来说,构成要件故意之成立并不依赖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变化。具体打击错误适用具体的法定符合说,原因是: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不同,对象错误在行为人头脑中形成了一个错误的认识,这对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是重要的。而打击错误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发现结果与其预想的不同,但是在行为时行为人并没有对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这时候结果的错误是不重要的。因果关系错误基本适用法定符合说,从规范意义上判断因果过程的重要性后再判断因果关系错误是否阻断故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般适用法定符合说,但出现了例外情况,也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承认故意的成立。“一定范围”只有构成要件实质重合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故意。实质重合的标准不是法条符合,而应是不同犯罪间存在法益共通性与行为本身的共通性。第五章认识错误的归责原则。犯罪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必须联系主观和客观方面进行判断和归责。从而,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也成为诸多刑法理论产生的根源,成为贯穿一切刑法问题的核心,成为刑法的基本问题。那么,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与客观如何统一呢?围绕这一问题,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直存在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立、融合或折中。我国刑法理论则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观点,创立了刑法上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学派的对立在此消彼长中逐渐出现了融合,如今,大陆法系以客观主义为基础的折中说或者并合说成为有力的学说,也对我国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事实上,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各有优缺点,也各自有适用范围。主观归责适用与故意犯,客观归责适用过失犯。认识错误的归责不是纯粹故意犯的问题,它也涉及到过失犯的问题。因此,单用一种归责方式不能完整的解决认识错误的问题,对于事实认识错误,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并行的原则可以使得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化,减少适用的模糊性,客观归责具体处理客观出现的事实是否阻却故意,在阻却故意之后如何归责的问题。是否阻却故意涉及到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相符合才成立故意。但是故意需要与哪些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合,又在多大程度上符合?这个问题发展了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法律认识错误的责任主义的归责原则体现了刑法规制与个人权利的紧张对峙关系,能从根源上分析法律认识错误。总之,类型化思维在认识错误的归责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对于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事实认识错误不能不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而法律认识错误则从规范意义上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的避免可能性,相当于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我国刑法中的责任能力。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并合原则作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延伸,从行为人主观与刑法规范评价的角度相结合来解决错误的问题,而法律认识错误的归责合理性背后体现的刑法规制与个人权利的紧张对峙关系。此外,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分类里,也需要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对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就不能同时适用法定符合说或者具体符合说,应当分类归责。

周笑竹[3](2008)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其中,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该罪,被称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它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其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此类“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均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纷繁复杂,在给此类行为是否定罪、定什么罪时存在较大差异,以致司法人员在处理个案时,往往面临艰难的选择,行为人则因此可能遭受极为悬殊的处理结果,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探讨和研究。本文拟结合案例,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以刑法理论为指导,运用比较的方法、思辨的方法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以案例“颜某、杨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案”的争议焦点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第二部分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征,并对理论界的一些热点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在犯罪对象上,笔者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不能仅狭隘的理解为债务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能是债务人的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成员。在主观方面,笔者赞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违法性认识不应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并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研究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认定。笔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适当结合案例,主要讨论了三个方面的争议,分别是:(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界限;(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罪数与形态。首先,笔者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需要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可以根据拘禁期间有无殴打、侮辱行为,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分两种情况设立标准,对于拘禁期间无殴打、侮辱行为的情况,可将24小时作为成立非法禁罪的时限;对于拘禁期间掺杂了殴打、侮辱等情节或者对被害人造成具体危害后果的,原则上没有时间要求,只要一经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即构成犯罪。其次,文中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作了讨论,认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为催收各种欠款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笔者认为,只要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也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此外,本文论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界限,这是本部分的重点。笔者分别从法理上和实践中的“债务”对定罪的影响上作了比较,并将实践中各种各样的的“债务”归纳为五种:合法债务、非法债务、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和难以查清的债务,分别论述其对定罪的影响。其中,对实践中分歧很大的行为人超额索债案件中“数额远远超出或明显超出原债务”的理解,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机械地、绝对数字化地理解,在论定时既要考虑超过实际债务的绝对数额(即差额的绝对数),也要考虑超过实际债务的相对比例(即差额的相对数),将两者结合起来,再综合考量行为人的其他行为表现、犯罪情节等。具体来说,从差额的绝对数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司法实践中可以以此作为参照标准;从差额的相对数来看,应当考虑差额与实际债务之间的比例。在本部分,笔者还论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本文赞同“单一行为说”,即只要行为人在索债的目的支配下完成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并控制被害人即成立本罪的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索债行为以及是否顺利实现自己的债权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与既遂。最后,笔者对本罪在实践中的共同犯罪形态及罪数疑难问题作了比较分析。第四部分讨论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刑罚问题。主要探讨了对本罪结果加重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以及转化犯的问题。

刘银龙[4](2006)在《承继共犯论》文中认为共同犯罪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侵害的严重性,对其加以研究对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而承继共犯作为共犯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除了具有共犯的一些共性之外,又有其特殊性。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学者却很少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这不能不说是共犯理论中的一大缺憾。本文从承继共犯的现状入手,探求承继共犯的发展状况,继而总结分析承继共犯的概念和特征,并从广义共犯的角度对承继共犯进行了分类陈述,对如何确定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以及它在其他犯罪形态中的情形作出了认定和论证。

杨平娟[5](2004)在《论非法拘禁罪》文中指出笔者之所以将非法拘禁罪作为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其直接原因是为了响应张明楷先生的号召。张明楷先生在《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写道:目前中国刑法学界有一种现象,即“寻求新热点比研究旧问题时髦”。当然张明楷并不反对讨论新的热点问题,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新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总是依赖于根本问题、传统问题的解决。例如,我们现在对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存在许多争议,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对普通诈骗罪缺乏研究。笔者认为,非法拘禁罪应该是属于比较传统型的、基本的犯罪;而且目前在国际社会对人权日益关注的形势下,人身自由的保障尤其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基于这两点原因,笔者决定尽自己所能研究一下非法拘禁罪,以求弥补我国刑法学界对非法拘禁罪研究不足的现状。除去前言以外,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讲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其中重点论述了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关于非法拘禁罪罪名的规定。第二部分讲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首先论述了非法拘禁罪的主体。对本罪的主体进行了分类研究,尤其提醒读者要关注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其次论述了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指出作为本罪所侵犯的人身自由权利,并不是与个人的行动有关的一切自由权利,而是从狭义专指公民的身体不受强制束缚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空自由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在本部分笔者还把我们国家与其他国家、地区关于非法拘禁罪对象的规定做了对比,并论述了以下4个问题:完全没有意识活动能力的婴儿与高度的精神病患者,是否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对象具有现实的、具体的行动意识或者能力;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被害对象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以及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被拘禁人同意他人剥夺自己的自由时,本罪是否成立。再次论述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指出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并探讨了非法拘禁罪的动机。最后论述了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在本部分论述了下列5个问题:对非法拘禁中“非法”的理解;对非法拘禁罪行为方式的理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可否由绑架行为构成;以及非法拘禁罪在拘禁的时间上是否有要求。第三部分讲非法拘禁罪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的区别。以帮助读者区分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WP=5>第四部分讲非法拘禁罪的罪数与形态。首先论述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讲述了非法拘禁罪与牵连犯,非法拘禁罪与想象竞合犯,非法拘禁罪与其它罪的数罪并罚等问题。其次论述非法拘禁罪与其它罪的区分。对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妨害公务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进行了区分,并论述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的界限。第五部分讲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对我国刑法第238条的几档量刑幅度分别进行了探讨,在其中提及了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以及转化犯等问题,并指出了本部分在立法规定上的缺陷。第六部分是关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规定,以及我国自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至今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法规定。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1997年以前关于本罪的规定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规定存在的区别,还可以散见于文中各处,不只局限于第六部分,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特点吧。时间仓促,本文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各位老师批评指正,以求不断完善。

魏颖华[6](2003)在《绑架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与绑架罪有关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文章分上下两篇,共由六部分组成,其中前三部分构成本文的上篇,即绑架罪的基本理论问题,后三部分形成本文的下篇,即绑架罪的司法认定。 第一部分,绑架罪罪名的设定。本部分阐述了绑架犯罪罪名的立法演变、理论界关于本罪罪名的主要争议观点及理由,最后,以犯罪构成的理论为依托,结合罪名自身功能的要求、司法实务的需要,同时借鉴国外部分刑法典的立法经验,对上述争议予以评述,并进一步提出了将绑架犯罪所属的刑法第239条分设三罪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部分,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本部分分别阐述了绑架罪的客体特征、对象范围、客观行为特征、主观内容及其认定,以及主体特征,并依据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在理论界及实务中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分析、评述。 第三部分,绑架罪的法定刑。本部分首先对绑架罪法定刑的立法规定进行评价,指出现有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本罪法定刑设置的几点建议;其次,将立法规定与司法实务相结合,运用相关的刑法理论,阐述了本罪两死刑适用情节的应有内涵。 第四部分,对绑架罪既遂、未遂、中止的认定。本部分在前文关于绑架罪客观行为特征论述的基础上,对理论界及实务中争议较多的本罪既遂、未遂形态的标准,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评析和论述。 第五部分,与绑架罪有关的罪数形态问题。本部分阐述了绑架罪立法规定涉及的罪数问题,并归纳出司法实务中常见的与罪数问题有关的六种案件类型,分别提出每种情形下罪数的认定原则。 第六部分,绑架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本部分集中归纳并论述了绑架罪在司法实务中与共同犯罪的认定有关的四个焦点问题:1、绑架罪中成立共同犯罪的时间界点;2、绑架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3、绑架共同犯罪中,对个别共犯人犯罪中止的认定;4、绑架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宋川[7](2001)在《从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案析共犯的错误与继承的共犯》文中提出

二、从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案析共犯的错误与继承的共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案析共犯的错误与继承的共犯(论文提纲范文)

(1)由一起绑架案看共犯认识错误的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二、本案中的共犯认识错误评析
三、案件的深入:共犯认识错误的具体评判
四、结语

(2)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综述
    五、创新之处
第一章 刑法中认识错误理论
    第一节 认识错误的直观解读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二、认识错误与故意的关系
    第二节 认识错误理论的纵深总结
        一、19世纪前认识错误理论沿革
        二、19世纪至20世纪初认识错误理论沿革
        三、战后至今认识错误理论沿革
        四、认识错误理论的发展规律
第二章 认识错误的一级分类
    第一节 认识错误的分类
        一、三阶层下的一级分类
        二、四要件下的一级分类
        三、理论关联与启发
    第二节 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归类
        一、三阶层下的归类
        二、四要件下的归类
    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一、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
        二、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第三章 法律认识错误的具体归责
    第一节 法律认识错误内容
        一、法律认识错误概说
        二、违法性认识的对象
        三、法律认识错误的意识形态
        四、有条件的违法性认识
        五、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认识错误的归责
        一、故意理论与罪责理论的争锋
        二、法律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的相关解读
        三、可避免性的具体条件
第四章 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归责
    第一节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
        一、对象错误的归责
        二、打击错误的归责
        三、因果关系错误的归责
    第二节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归责
        一、法定符合说的合理性
        二、法定符合说的“重合”内涵
        三、类推适用情况
第五章 认识错误归责的类型化思维
    第一节 法律认识错误——责任主义原则
        一、责任主义原则的基本内容
        二、责任主义原则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
    第二节 事实认识错误——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并行原则
        一、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并行原则的基本含义
        二、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并行原则与认识错误的处理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所引案例
    (一) 案例阐述及裁判要旨
    (二) 案件焦点及分歧意见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和特征
    (一)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特征
        1. 犯罪客体
        2. 犯罪对象
    (二)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特征
    (三)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特征
    (四)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特征
        1、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
        2、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三、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非法拘禁的时间对定罪的影响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定性
        3、国家工作人员为催收各种欠款而非法拘禁他人行为的定性
    (二)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界限
        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在法理上的区别
        2、“债务”对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影响
    (三)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罪数与形态
        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既遂与未遂
        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四、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刑罚问题
    (一) 结果加重的法定刑——“致人重伤”、“致人死亡”
    (二) 非法拘禁罪的转化——“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三) 从重处罚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法律硕士论文评阅特别提示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4)承继共犯论(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第一章 承继共犯的发展状况
    第一节 判例的情形
    第二节 学说的争鸣
第二章 承继共犯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承继共犯的概念
    第二节 承继共犯的特征
    第三节 承继共犯成立的空间
第三章 承继共犯的分类
    第一节 承继的正犯
    第二节 承继的帮助犯
    第三节 承继的教唆犯
第四章 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
    第一节 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情形
    第二节 承继共犯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承继共犯在相关形态中的认定和责任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5)论非法拘禁罪(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前言
一、 非法拘禁罪的概念
二、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一)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
    (二)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
        1 非法拘禁罪客体的具体涵义
        2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对象
    (三)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
        1 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2 非法拘禁罪的动机
    (四) 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
        1 对非法拘禁中“非法”的理解
        2 对非法拘禁罪行为方式的理解
        3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4 非法拘禁罪可否由绑架行为构成
        5 非法拘禁罪在拘禁的时间上是否有要求
三、 非法拘禁罪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的界限
四、 非法拘禁罪的罪数与形态
    (一) 非法拘禁罪的既遂与未遂
        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2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二) 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形态问题
    (三) 非法拘禁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1 非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2 非法拘禁罪与其它罪的区分
五、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一)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 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
        1 关于“致人重伤”的适用问题
        2 关于“致人死亡”的适用问题
    (三)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处罚规定
    (四) 为索债而非法拘禁的处罚规定
    (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规定
    (六)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
        1 第一款后半部分的规定自相矛盾
        2 第2款后半部分规定中具体词语含义的考察
        3 罪刑关系是否得当的问题
附1: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的规定
附2:我国自建立革命根据地时期至今关于非法拘禁罪的立法规定
参考书目

(6)绑架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上篇 绑架罪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 关于绑架罪罪名的设定
        (一) 绑架犯罪罪名的立法演变
        (二) 绑架犯罪罪名的设定的分歧及对此问题的评析
    二、 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一) 对本罪犯罪客体的认识和思考
        (二) 对本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和思考
        (三) 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
        (四) 关于本罪主观方面
        (五) 关于本罪的主体
    三、 关于本罪的法定刑
        (一) 本罪的法定刑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
        (二) 对本罪死刑适用情节的理解
下篇 关于绑架罪的司法认定
    四、 对绑架罪既遂、未遂、中止的认定
        (一) 关于界定本罪既遂、未遂形态的标准
        (二) 关于本罪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
    五、 与本罪有关的罪数形态问题
        (一) 绑架罪立法规定涉及的罪数问题
        (二) 绑架中,故意伤害(未致死)或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情形的罪数如何认定
        (三) 绑架中,致使被绑架人以外的人(如监护人、在场的人等)死亡或杀害这些人罪数的认定
        (四) 劫财后绑架与绑架后劫财罪数的认定
        (五) 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索取财务数额超出债务数额的行为,其罪数的认定
        (六) 除上列情形外,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他性质犯罪行为的,其罪数的认定
        (七) 实施其他犯罪中,又实施绑架罪的,其罪数的认定
    六、 绑架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一) 绑架罪中成立共同犯罪的时间界点
        (二) 绑架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三) 绑架共同犯罪中,对个别共同犯罪人犯罪中止的认定
        (四) 绑架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四、从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案析共犯的错误与继承的共犯(论文参考文献)

  • [1]由一起绑架案看共犯认识错误的定性[J]. 欧阳爱辉. 职大学报, 2016(01)
  • [2]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归责研究[D]. 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D]. 周笑竹.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4]承继共犯论[D]. 刘银龙. 吉林大学, 2006(11)
  • [5]论非法拘禁罪[D]. 杨平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3)
  • [6]绑架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D]. 魏颖华. 郑州大学, 2003(01)
  • [7]从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案析共犯的错误与继承的共犯[J]. 宋川. 人民司法, 2001(01)

标签:;  ;  ;  ;  ;  

从一起绑架、非法拘禁案件中的共犯错误和继承共犯分析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